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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提炼:公司法(4)

第二节 公司法

知识点10: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 检查公司财务;

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④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⑤ 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⑥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知识点1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的基本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权的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关于股权收购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 公司连续5年不详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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