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草拟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七章四十五条;明确了建筑施工机械的范围,建筑施工机械管理过程中各方职责。建筑起重机械评估检验使用的标准,解决了以往评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重点突出总包单位在机械管理过程中的主体责任。
三、主要特点
(一)适用范围更具体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类)工程建筑施工机械的管理和监督。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简称起重机械),以及桩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汽车起重机等其他设施中涉及的施工机械。
(二)明确管理原则
本市建筑施工机械的管理原则是:市场开放有序、现场总包负责、行业诚信自律、信息辅助监管。并推行租赁、安装、拆卸、维保一体化管理。
(三)明确建设、总承包、安装、检验检测、监理单位和人员岗位职责相应的管理职责。
(四)明确建筑施工机械在安装、拆卸过程中的详细的工作要求。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内容,每个环节作了详细规定。
(五)明确建筑施工机械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每个环节作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