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考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d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d内进行现场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