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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学考试考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办法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考生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包括: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含毕业综合考核)和其他专门技能等。

第三章 报考缴费

第十条 我省实践性环节考核一年两次。上半年考核时间一般为3月-4月,报考时间为上年11月20日-25日;下半年考核时间一般为9月-10月,报考时间为5月20日-25日。

第十一条 具体考核课程安排详见当次报考简章公布的《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课程安排表》,具体考核时间及考核要求登录相关主考学校网站查询。

第十二条 考生按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取得一门及一门以上理论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后,可报名参加该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取得所学专业的全部理论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后,方可报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考核。

第十三条 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http://zk.hebeea.edu.cn)进行网上报考。报考时,考生本人必须准确填写报考信息,慎重选择报考课程,并认真进行核实,确保报考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 报考完成后,考生须登录相关主考学校网站进行网上支付。支付成功后,报考信息一律不予修改。

各主考学校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的收费标准按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八条 每次考核结束后,由省教育考试院公布考核成绩(上半年5月18日17:00,下半年11月18日17:00)。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九条 考生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入场考试。

第三十一条 考生要遵规守纪,诚信考试。在考核中有抄袭、替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的,省教育考试院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于考核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将通知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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