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 参加上述国家教育考试的所有考生均应主动接受安检,通过安检后方可入场考试。
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的考试违规物品,是指影响考试公平和公正、影响考试正常组织实施、危害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考务规定明确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手机、无线电作弊器材、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管制器材等(详见附件1)。
第十八条 对于使用轮椅、拐杖,缠有绷带或打有夹板等考生以及申请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在保证其安全的前提下,对其携带的轮椅、拐杖等器械及缠有绷带或打有夹板的部位进行安检。
第十九条 对于因身体特殊情况(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使用助听器、孕妇等)无法使用安检设备进行检查的,应要求考生出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材料,并由考点安排专人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反复安检后设备仍报警的,以及有其他可疑情形、无法正常安检的,应由两名(含)以上与考生同性别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排查。有必要的,可安排在复检室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经通过安检并入场的考生,离开考场或在指定位置取拿物品的,再次进入考场时应按考务管理规定重新进行安检。
第二十三条 开考后,对于迟到的考生仍须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拒不配合安检并对考点秩序造成影响,或对其他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考生,监考员有权阻止其进入考场,考点应及时报告驻考点公安人员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 安检过程中检查出的考试违规物品,不得携带入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及其他教育考试等,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考生携带物品种类规定
附件2:考生应考安检指南(样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