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中央“六稳”“六保”和省委省政府“稳企业防风险”总体部署,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的规定,省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实行“工程保函+信用”机制,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提高工程保函替代率、降低保证金缴纳额度、保障企业自主权、健全信用机制、规范价款结算行为和加强监管等内容。
(一)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一是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其以现金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部推行工程保函;同时鼓励其他投资项目大力提高工程保函覆盖率。二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面推行工程保函。三是原先已经以现金缴纳的上述保证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换。
(二)进一步降低保证金缴纳额度。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超过50万元。二是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全额返还;工期一年以上项目可分年度或施工形象进度缴纳。三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四是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分账基准比例,比如房屋建筑工程为20%;并在满足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可根据基准比例浮动约定。五是在工程承包单位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工资专用账户自有资金结余较多的,经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在下一期及后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适当降低人工费用分账比例。
(三)充分保障企业自主选择权。对于建筑业企业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健全信用与工程保函挂钩机制。建立信用评价与保证金缴纳挂钩机制,一是对信用评价结果最高等级的企业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二是对实名制管理、工资分账管理等根治欠薪制度落实到位、连续两年未被欠薪立案且未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返还原先已缴纳的保证金。三是对根治欠薪制度落实不到位或者被欠薪立案的企业,提高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应缴金额的3倍。四是规范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建筑业企业因欠薪等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在严重失信名单发布期限内,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不得处于不良信息发布期。
(五)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一是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建设单位在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前提下,应当强化工程结算管理,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已完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二是2020年6月30日起,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量的80%。三是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四是工程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明确工程承包单位已经提交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拖延验收的,以工程承包单位提交验收(交工、完工)报告之日为竣工(交工、完工)日期。
(六)全面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管。一是充分发挥监管合力,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努力消除保证金制度改革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康有序的工程担保市场。二是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优化业务流程、规范收费行为、提高理赔效率,建立小额保函核签核保绿色通道;农民工工资保函应根据人力社保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结论,立即兑付理赔。
《通知》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对于6月30日前已经以现金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要用工程保函予以替换的,需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或投标人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以现金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筑业企业自主选择,政府主管部门不得限制。
原标题:《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http://jst.zj.gov.cn/art/2020/6/1/art_1229114029_5365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