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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股东代表诉讼

众所周知,中级经济法关键在记住法条,然后勤看勤背,为了帮助大家攻克中级经济法条,233网校学霸君为大家整理了《中级经济法》法条,赶紧来学习吧!

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股东代表诉讼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注意】: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180天+1%),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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