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资格审核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接收资格审核材料。
二、市级资格审核部门不接收不齐全或不完整的资格审核材料。
三、资格审核人员所在单位、填报的有关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协助提供虚假材料。
四、资格审核人员为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应当内容诚信、完整齐全、填写准确。
五、资格审核人员逾期未提交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核。
六、资格审核人员跨地域(设区市)提交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核。
七、资格审核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移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
八、上述主体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