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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指示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技工院校教师教育教学、创新创业的能力与业绩,充分调动技工院校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遵循技工教育职业特点和教师发展规律,建设一支适应新时代需要的高水平技工院校教师队伍,为我省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含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教师岗位一般分为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

  第三条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统一规范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统一规范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完整详情请下载附件查看: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pdf

  原文地址:https://hrss.suzhou.gov.cn/jsszhrss/zcpj/202203/19f20a549a5a4a0981f0149eaa7fb1c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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