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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着力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从我省轻工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实际出发,调动广大轻工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创优的积极性,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综合能力水平提升,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推进我省轻工行业持续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轻工行业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涉及食品工业、粮食和食用油脂、民用制冷(部分工业)、照明器具、制浆造纸、日用机械、日用硅酸盐、日用化学品、制盐及盐化工、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家具、室内装饰材料、文教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加工制作、塑料及高分子材料、金属(五金)制品、家用电器、电光源、化学储能、衡器、日用杂品、轻工装备(含模具、控制系统)、玩具、眼镜、印刷、包装等轻工行业领域内,从事应用及工程科学研究、工程设计及管理、勘察设计、生产建设、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开发、技术管理、技术改造、计量检测、产品质量管理、产品营销、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标准化与科技情报信息管理、科技咨询与管理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轻工工程专业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完整详情请下载附件查看:江苏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pdf

  原文地址:https://hrss.suzhou.gov.cn/jsszhrss/zcpj/202203/ebead7946f5c4170b542b03e5a84db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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