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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江苏省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江苏省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和创造积极性,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和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环境科研、环境监测、环境工程和环境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系列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完整详情请下载附件查看:江苏省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pdf

  原文地址:https://hrss.suzhou.gov.cn/jsszhrss/zcpj/202203/8479ddadc79246679702f427e024b06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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