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林业草原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林业和草原技术工程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林业、草业、湿地保护,生态保护修复,水土保持,园林景观,林草地理信息应用,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等专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专业技术人员
1.林业专业适用于从事林学、林木遗传育种、种苗培育、森林培育、森林经理、森林经营、土壤与营养、森林保护、植物保护、经济林、果树学、林下经济、林产品开发利用、林产品检验监测、森林资源管理、林业资源调查和监测、林业规划设计、林业资源认证和评估、占用林地可研、林业碳汇计量监测、森林防灭火、林业科技推广、数字林业、林业经济、林业工程造价、林业工程监理、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生态文化建设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入员。
2.草业专业适用于从事草原学、草业科学、草地保护学、牧草学、草坪学、草原资源调查和监测、草原规划设计、草原资源认证和评估、占用草地可研、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草原防灭火、草种生产与利用、功能草培育与利用(如生态草、草坪草、能源草、食用草等)、草原乡土植物资源利用、草食动物培育与利用、干草和青贮等草产品加工与利用、林下种草养畜、草畜平衡、草畜转化、草业科技推广、数字草业、草地特色花卉资源开发等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
3.湿地保护专业适用于从事湿地资源利用与管理、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湿地规划设计、湿地资源认证和评佑、湿地保护修复、湿地文创产品开发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生态修复、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防沙治沙)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生态保护修复专业适用于从事保护生态学、地质灾害评估、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生态环境治理、自然保护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生物多样性调查、生态效益监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繁育、荒(石、沙)漠化防治、生态保护设施建设与维护、科考监测与评估、生态建设设备设施开发、生态建设设施工程造价与监理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5.水土保持专业适用于从事水土保持研究、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监测、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信息与流域管理、水土保持防治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6.园林景观专业适用于从事风景园林学、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学、园林景观设计、园林规划设计、森林(草原、湿地)景观、景观营造与管护、自然景观利用和旅游休闲、园林绿化、花卉园艺、园林工程造价与监理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7.林草地理信息应用专业适用于从事林草测量、林草3S技术研究与应用、林草地理信息工程、林草数据库建设、林草管理系统开发、林草遥感应用、林草三维建模、数字化地图管理、林草地理信息数据标准化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8.木材加工专业适用于从事木材学、木材切削工艺、木材干燥工艺、木材表面装饰、木材保护工艺、木材改性工艺、家具加工制造、木材识别与木材检验、人造板切削加工原材料处理、干燥工艺和控制、施胶工艺、成型和加压工艺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9.林产化工专业适用于从事林产化学工艺、生物质电源与化学品工艺、林产精细化学品工艺、林产化工实验、造纸、污染处理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高技能人才
在林业和草原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术和优秀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资格名称
林业和草原技术工程专业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八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九条 学历与资历
一、技术员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林业和草原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高技能人才应在林业和草原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1年。
二、助理工程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林业和草原工程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高技能人才应在林业和草原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三、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高技能人才应在林业和草原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四、高级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高技能人才应在林业和草原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五、正高级工程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技术员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二条 助理工程师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并基本了解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曾独立完成一般技术难度的工程技术项目,能独立解决本专业的技术问题。
(二)能正确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能力,在所从事的技术工作中有一定程度的创新。
(四)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分析和初步的市场分析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和组织协调能力,参加过项目的立项调研、方案论证和实验研究工作。
(六)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获得市(地)、厅(局)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含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星火奖、丰收奖),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获得省级以上工程类奖项(含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三)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四)参与完成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规程1项,且已颁布实施。
(五)参与动植物新品种选育工作,获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国家农业部授权的动植物新品种1个;或参与林木(草)良种选育工作,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通过的林木(草)良种1个,并提供有效的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六)参与完成1项市(地)级以上科研或新技术推广项目,且已通过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或参与完成1项县级以上林草相关重点项目或发展规划,经实践检验及同行专家评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参与完成1项林草资源、自然保护地、森林公园、林地保护、林木种苗、生态修复、造林绿化、三北工程、防沙治沙、储备林、森林抚育、有害生物、林草防火、林草信息化等林草相关项目的规划设计、作业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并被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七)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八)获得市(地)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基层一线人员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同时,作为项目完成人之一,有1项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第十四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地研究。
(二)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基本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及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项目。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其产品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能满足使用要求。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曾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五)能承担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产品说明书等工作。
(六)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获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星火奖、丰收奖等)三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市(地)、厅(局)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获国家级优秀工程类(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三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三)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7),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排名前5),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排名前3)且被转化应用,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四)参与撰写国家标准、规范、规程1项(排名前9),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1项(排名前7),或地方标准、规范、规程2项(排名前5)且已颁布实施。
(五)主持动植物新品种选育工作,获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国家农业部授权的动植物新品种1个(排名第1);或参与动植物新品种选育工作,获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国家农业部授权的动植物新品种2个(排名前5);或参与林木(草)良种选育工作,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林木(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林木(草)良种1个(排名前9);或参与林木(草)良种选育工作,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通过的林木(草)良种1个(排名前7),并提供有效的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地)级以上科研或新技术推广,且成果通过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验收。其中国家级项目排名前11,省(部)级项目排名前9,市(地)级项目排名前7。
(七)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完成4项以上)县级以上林草相关重点项目或发展规划,经实践检验或同行专家评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完成4项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完成6项以上)林草资源、自然保护地、森林公园、林地保护、林木种苗、生态修复、造林绿化、三北工程、防沙治沙、储备林、森林抚育、有害生物、林草防火、林草信息化等林草相关项目的规划设计、作业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并被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八)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九)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基层一线人员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二;同时,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有1项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第十五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四)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研究开发经验,在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起到专业带头人的作用。
(二)具有很强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
(三)具有很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较强的创新组织协调能力,曾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四)能承担并指导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产品说明书等工作。
(五)具有熟练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一)获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星火奖、丰收奖)一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二等奖1项(前3名),或三等奖2项(第1名)。
(二)获国家级工程类奖(含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一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二等奖1项(前3名),或三等奖2项(第1名);或获省级工程类奖(含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一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二等奖1项(前3名),或三等奖2项(第1名)。
(三)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2项(排名前5),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排名前3),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排名第1)且被转化应用;或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5)及实用新型专利2项(排名前3),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排名前3)及外观设计专利1项(排名第1)且被转化应用,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四)主持完成1项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并通过国家、省(部)级相关部门或同等级别的行业协(学)会鉴定验收。
(五)主持撰写标准、规范、规程等1项并参加撰写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等1项(排名前9),且已颁布实施;或主持撰写标准、规范、规程等1项并参加撰写行业标准、规范、规程规程1项(排名前7),且已颁布实施;或主持撰写标准、规范、规程等1项并参加撰写地方标准、规范、规程2项(排名前5),且已颁布实施。
(六)主持动植物新品种选育工作,获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国家农业部授权的动植物新品种1个(排名第1)并在全国推广应用;或参与动植物新品种选育工作,获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国家农业部授权的动植物新品种2个(排名前5);或主持参与林木(草)良种选育工作,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林木(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林木(草)良种1个(排名前7);或主持参与林木(草)良种选育工作,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通过的林木(草)良种1个(排名前5),并提供有效的副本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七)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或新技术推广成果2项,或副省级(市)科研成果3项。
(八)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完成5项以上县级以上林草相关重点项目或发展规划,经实践检验或同行专家评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完成10项以上林草资源、自然保护地、森林公园、林地保护、林木种苗、生态修复、造林绿化、三北工程、防沙治沙、储备林、森林抚育、有害生物、林草防火、林草信息化等林草相关项目的规划设计、作业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并被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九)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本人应为技术负责人),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成交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十)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科技类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译著、教材),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十一)获得国家级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和业绩成果均指本专业的,且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基层一线”指在县(含县级市)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以及地处县(含县级市)域的省、市(地)直属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基层”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申报晋升正高级工程师的,须先按正常评审条件取得通用的高级工程师资格,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优秀工程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林业草原技术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