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程系列粮食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粮食工程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粮食加工、粮油储藏、粮油检验、粮食仓储物流工程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粮食加工(包括稻谷、玉米、小麦、杂粮加工,油料油脂及副产物加工,饲料加工)、粮油储藏、粮油检验、粮食仓储物流工程的生产、科研、设计及科技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高技能人才
在粮食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资格名称
粮食工程专业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八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九条 学历与资历
一、技术员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粮食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高技能人才应在粮食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1年。
二、助理工程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粮食工程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高技能人才应在粮食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三、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高技能人才应在粮食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四、高级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高技能人才应在粮食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五、正高级工程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技术员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及相关行业标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二条 助理工程师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国家、地方和企业有关粮食行业标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能够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知识,掌握国家、地方和企业有关粮食行业标准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一)从事粮食加工专业人员应掌握现代粮食加工工艺原理、技术、设备性能及应用、通风除尘、气力输送,以及与其配套的机电一体化等知识。
(二)从事粮油储藏专业人员应掌握粮油储藏工艺原理、技术、设备性能及应用,烘干工艺和设备操作技术,掌握粮情检测、病虫害防治方法和粮油保管专业知识。
(三)从事粮油检验专业人员应掌握粮油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检测及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
(四)从事粮食仓储物流工程专业人员应掌握粮食仓储物流工程技术、工艺、总平面规划等专业知识。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独立完成一般技术难度的工程技术项目,能独立解决本专业的技术问题。
(二)能正确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能力,在所从事的技术工作中有一定程度的创新。
(四)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分析和初步的市场分析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和组织协调能力,参加过项目的立项调研、方案论证和实验研究工作。
(六)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从事工艺、设备、新产品开发或检验等技术工作,参加1项市(地)、厅(局)级以上重点项目,对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经实践检验及同行专家评价,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参与企业技改工程或生产技术攻关项目2项,或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1项,或消化、吸收国外引进技术的全过程,项目已投入使用或生产,经实践检验及经同行专家评议,有一定的创新性。
(三)完成1项技术项目或2项具有一般技术难度的项目(含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及同行专家评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市(地)级科研项目2项。
(四)参与完成大型粮食工程或粮食仓储物流工程设计、技术咨询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任务1项,或中型项目3项,立项报告通过论证并被采纳。
(五)提出1项科技建议,经同行专家评议,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或从事科技信息咨询工作,独立完成3项关于粮食工程专业技术国内外发展状况与趋势的专题综述。
(六)参与3项对粮食企业的技术服务,为企业解决生产中关键的技术问题,在提高产品质量和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并经有关企业确认;或从事粮油检验工作,参与完成5项(次)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组织的检验监测工作。
(七)获得科学技术类奖项、设计类奖项、新产品类奖项等奖项,或国家级技术技能竞赛奖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八)完成1项地方(或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或检测方法的修订、制定工作,并在地方(或行业)实施或完成5项企业管理规定、企业标准的修订、制定工作,并在企业实施;或编写专题技术讲座和短期培训教材,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授课,任助级职务以来平均每年授课12课时以上的。
(九)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一定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十)获得市(地)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基层一线人员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同时,作为项目完成人之一,有1项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第十四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熟练掌握本专业知识,掌握国家、地方和企业有关粮食行业标准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一)从事粮食加工专业人员,应熟练掌握粮食加工专业知识和工艺技术,具有加工工艺设计和对企业现有生产工艺进行测定、分析、研究、技术创新和扩产改造的能力,具有开发系列产品和掌握加工设备性能的能力。
(二)从事粮油储藏专业人员,应熟练掌握现代粮食仓储工艺、技术及设备应用、粮食烘干、粮情检测、害虫防治和保管等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各种储粮设施及仪器设备工艺性能及操作,能够进行有效的测试和分析。
(三)从事粮油检验专业人员,应熟练掌握系统、全面的粮油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检测技术和专业知识,在粮油检测相关精密仪器分析及质量管理方面有深入研究,能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四)从事粮食仓储物流工程人员,应熟练掌握仓储物流工程专业知识,熟练掌握仓场设计、仓储工艺流程、作业环节和设备参数等,并具有制定和优化设计方案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项目。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其产品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能满足使用要求。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五)能承担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产品说明书等工作。
(六)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从事工艺、设备、新产品开发或粮油检验等工作5年,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等责任事故);或完成技改单项工程或生产技术攻关项目2项,或新产品开发项目1项,或消化吸收国外引进技术的全过程,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
(二)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完成大型粮食工程项目工程设计、技术咨询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任务1项;或完成中型项目2项,立项报告通过论证并被采纳;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市(地)级科研项目2项,立项报告通过论证。
(三)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主持制定市(地)级以上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2项,并付诸实施;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参与粮食企业大型质量活动,编写有关技术文件5项,并被企业采纳实施;或从事粮油检验工作,主持完成5项(次)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组织的检验监测工作。
(四)完成1项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成果经国家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或被国家确定1项或被省(部)级确定2项的定型优质产品,转化为名牌商品生产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参与修订、制定1项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管理条例,或者参与修订、制定2项地方(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或管理条例,且已发布实施或获得奖励的;或者完成6项以上企业标准的修订、制定工作,且已在企业实施的;或编写专题技术讲座和专业培训教材,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平均每年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授课20课时以上的。
(六)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自主创新中实现核心技术突破;或完成1项难度较高、复杂的技术项目(含重要的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及经同行专家评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新产品奖(前5名),或省级行业奖或市(地)级奖(前5名)。
(八)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5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九)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本人应为技术负责人),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十)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十一)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基层一线人员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二;同时,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有1项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第十五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四)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研究开发经验,在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起到专业带头人的作用。
(二)具有很强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
(三)具有很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其产品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能满足使用要求。
(四)具有很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五)能承担并指导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产品说明书等工作。
(六)具有熟练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一)获国家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前3名),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前3名)。
(三)获国家优质工程奖1项(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工程项目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项目负责人);或获本专业市(地)、厅(局)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前2名),或二等奖3项(第1名)
(四)主持完成1项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成果经国家、省(部)级或同等级别的行业协(学)会验收通过。
(五)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且被转化应用,或发明专利1项及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及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2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第1名发明人,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六)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1项,或副省级(市)科研成果2项。
(七)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本人应为技术负责人),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八)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国家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省(部)级标准、规程、规范2项,或主持制定企业标准、规程、规范5项,并发布实施。
(九)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自主创新中实现核心技术突破或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
(十)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科技类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译著、教材),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十一)获得国家级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和业绩成果均指本专业的,且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基层一线”指在县级(含县级市)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以及地处县(含县级市)域的省、市(地)直属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基层”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申报晋升正高级工程师的,须先按正常评审条件取得通用的高级工程师资格,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优秀工程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粮食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黑龙江省粮食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