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
根据徐州市职称办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律师、公证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际,现就今年我市律师、公证员(初定)中级职务申报及评审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及评审条件
1、律师系列按照2003年《江苏省律师专业三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公证系列按照2021年《江苏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申报律师专业中级职称的评审范围为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公职)律师。
申报公证员专业中级职称的评审范围为已取得公证员资格,并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专职从事公证业务或公证管理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
3、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认定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