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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安排和其他事宜

  根据《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沪人社规〔2019〕20号,以下简称《评聘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2022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2022年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安排和其他事宜

  其他事宜

  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证明材料,可免于面试答辩,符合申报条件者按规定由市正高会评委会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评审安排

  (一)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证明材料,可免于面试答辩,符合申报条件者按规定由市正高会评委会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二)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设在本市的直属单位的相关人员,需委托地方评审的,应由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的上级单位出具书面委托函,委托市正高会评委会评审。

  (三)申报材料应按照要求整理并加盖公章,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受理机构统一报送。

  (四)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进行申报。

  (五)2021年度评审未通过且2022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本次申报不予受理。

  市正高会评委会将利用本市社保系统等查验、比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凡弄虚作假,存在虚报、谎报、瞒报情况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评审结果公布后六个月内,申报人员应向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联系取回纸质申报材料;逾期未取回的,视同放弃,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将按照有关规定集中销毁。

  咨询电话:63185009,54679568转17116、17041分机,18901807802,18901807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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