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金用途管理
信用卡资金应用于合法合规的消费用途:
(1)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2)不得用于生产经营(不含服务“三农”的惠农信用卡)。
(3)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
(4)不得用于购房。
(5)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6)不得用于投资账户交易类产品。
(7)不得用于购买债券。
(8)不得用于借贷。
(9)不得用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10)不得用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禁入的领域。
2、风险监测
(1)发卡银行应配备必要的设备、系统和人员,确保24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对出现可疑交易的信用卡账户应及时采取与持卡人联系确认、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发卡银行应当对可疑交易采取电话核实、调查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风险排查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发卡银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应当立即停止上调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并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
(3)发卡银行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领用合同(协议)签约、授信审批、交易授权、交易监测、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外包给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3、信用卡风险资产分类管理
依据逾期天数等相关风险表现,发卡银行应审慎判断持卡人及时足额偿还透支款项的可能性,将风险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
4、信用卡催收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制度,规范信用卡催收策略、权限、流程和方式,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催收方式:主要包括短信催收、电话催收(含语音外呼催收)、信函催收、律师函催收、上门催收、司法催收、合作催收等。
5、逾期资产处置
(1)扣收
若持卡人经银行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从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
(2)个性化分期还款
①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
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3)核销
呆账核销是指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批,并进行相应核销账务处理的行为。
(4)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托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并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