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
一、塔式起重机
分类方式 | 塔式起重机 |
按回转方式 | 上回转式塔式起重机和下回转式塔式起重机 |
按架设方式 | 快装式塔式起重机和非快装式塔式起重机 |
按变幅方式 | 小车变幅式塔式起重机和动臂变幅式塔式起重机 |
按起重臂支承方式 | 塔头式塔式起重机和平头式塔式起重机 |
(1)按回转方式分类可分为上回转式塔式起重机和下回转式塔式起重机。
上回转式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不回转,回转部分装在上部,是目前建筑工地使用最多的一种塔式起重
机。
下回转式塔式起重机塔身结构比较轻便,回转机构装设于下部,塔身可以转动,一般采用整体拖运、
自行架设方式,拆装容易、转场快。但底部转台和平衡臂的尺度较大,并要保证塔式起重机与建筑物至
少 600mm 以上的安全距离。
(4)一般当建筑高度超过 50m 时,就需要依靠自身的专门装置,增、减塔身标准节或自行整体爬
升的上回转式塔式起重机。这种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依附在建筑物上,随建筑物的升高而沿着层高逐渐爬
升。自身附着式塔式起重机可分为外部附着式和内部爬升式(简称内爬式)和两种。
(二)塔式起重机的特点、参数、基本构造及原理
1.塔式起重机的特点
由于塔式起重机能靠近建筑物,其幅度利用率可达全幅度的 80%,而且随着建筑物高度的增加还会
急剧地减少。
2.塔式起重机的参数
塔式起重机的主参数是最大额定起重力矩,是最大额定起重量重力与其在设计确定的各种组合臂长
中所能达到的最大工作幅度的乘积。
此外,在使用中最大起重量、起升高度、起升速度、小车变幅速度、回转速度、慢降速度等也是常
用的必要参数。
3.塔式起重机的基本构造及原理
任何一台塔式起重机,不论其技术性能还是构造上有什么差异,均可以将其分解为金属结构、工作机构、驱动控制系统和安全防护装置四个部分。
1)塔式起重机的起升机构
塔式起重机的起升机构主要由驱动装置、传动装置、制动装置和工作装置四个部件组成。
4.塔式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是防止误操作和违章操作,避免由误操作和违章操作所导致的严重后
果。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可分为:限位开关(限位器);超载荷保险器(超载断电装置);缓冲止
挡装置;钢丝绳防脱装置;风速计;紧急安全开关;安全保护音响信号。
(三)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作业程序
1.安装、顶升、附着和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本单位技术、安全、设备等部
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经监理单位批准实施。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按照规定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同时将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资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2.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1)安装前准备工作
(1)安装施工技术交底。
(2)检查安装场地及施工现场环境条件。
(3)检查安装工具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4)塔式起重机的验收
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的验收程序如下:
(1)安装单位自检。安装单位安装完成后,应及时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安装组长对
塔式起重机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塔式起重机安装方案及交底、基础资料、金属结构、运转机构(起
升、变幅、回转、行走)、安全装置、电气系统、绳轮钩部件。检查内容可参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
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中的附录 A。
(2)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需要注意的是,检测单位完成检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整
机合格,其中可能会有一些一般项目不合格;设备供应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出具整改报告。
(3)资料审核。施工单位对上述资料原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留存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核完成后,施工单位组织设备验收。
(4)组织验收。施工单位组织设备供应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塔式起重机联合验
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5)验收完成后的使用登记
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3.塔式起重机的使用
(1)当塔式起重机的制造单位未作特殊申明时,应能在以下条件下安全正常使用:
①工作环境温度为-20~+40℃。
②安装架设时塔式起重机顶部 3s 时距平均瞬时风速不大于 12m/s,工作状态时不大于 20m/s,非工
作状态时风压按 GB/T 13752 规定。
③无易燃和/或易爆气体、粉尘等非危险场所。
④海拔高度 1000m 以下。
⑤工作电源符合《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 32 部分:起重机械技术条件》(GB5226. 2)规定。
⑥塔式起重机基础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
⑦使用工作级别不高于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3)塔式起重机的安全操作要求:
①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幅度限位器、行走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
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安全装置有失灵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②塔式起重机进行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示意警示。起吊时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
当指挥信号不清楚时,不得起吊。
③塔式起重机起吊作业前,应按规程的要求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吊具与索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用于起吊作业。当吊物与地面或其他物件之间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
而未采取处理措施时,不得起吊。
④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吊物降落到安全地点,严禁吊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⑤塔式起重机不得起吊重量超过额定载荷的吊物,并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吊物。在吊物荷载达到额
定载荷的 90%时,应先将吊物吊离地面 200~500 mm 后,检查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等,
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对有晃动的物件,必须拴拉溜绳使之稳固。
⑥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悬挂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时,必须用吊笼或钢
丝绳绑扎牢固。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起吊。
⑦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 45°~60°,且不得小于 30°。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应有防护措施;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得起吊。
⑧作业完毕后,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应置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应置于零位,并应切断总电源。移动式塔式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锁紧夹轨器。
⑨塔式起重机使用高度超过 30m 时应配置障碍灯,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 50m 时应配备风速仪。
⑩每班作业应做好例行保养,并应做好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结构件外观、安全装置、传动
机构、连接件、制动器、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液位、油位、油压、电源、电压等
井架式物料提升机的安装,一般按以下顺序:
将底架按要求就位→将第一节标准节安装于标准节底架上→提升抱杆、安装卷扬机→利用卷扬机和
抱杆安装标准节→安装导轨架→安装吊笼→穿绕起升钢丝绳→安装安全保护装置。
物料提升机的拆卸,按安装架设的反程序进行。
(四)物料提升机的验收
物料提升机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的验收程序如下:
安装单位自检。安装单位安装完成后,应及时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安装组长对物料提
升机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物料提升机安装方案及交底、基础资料、金属结构、运转机构、安全装
置、电气系统。
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需要注意的是,检测单位完成检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整机合格,
其中可能会有一些一般项目不合格;设备供应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出具整改报告,最好采用
图文的形式,以保证整改的真实性。
资料审核。施工单位对上述资料原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留存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报监
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核完成后,施工单位组织设备验收。
组织验收。施工单位组织设备供应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物料提升机联合验收。实
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验收完成后应进行使用登记。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四、汽车起重机
汽车起重机是起重作业部分安装在专用汽车起重机底盘或通用货车底盘上的起重机,具有载重汽车
的行驶性能,可快速转移到作业场地并快速投人工作。特别适用于流动性大,不固定的作业场地。
(四)安全装置
起重机的安全装置有很多种类。如水平仪、压力表、溢流阀、平衡阀、缓冲阀、液压锁、蓄能器、
各种机械式的锁定装置(插锁等)、制动器乃至于起重特性标牌等,都是起重机常见的不可缺少的安全
装置与元件。此外,还有起升高度限位装置、三圈过放装置、力矩限制器等不是每台产品必备的安全装
置,它们的作用对起重机的安全作业亦是不可或缺的。
力矩限制器。汽车起重机作业失效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吊臂折弯变形或扭曲,二是整车倾覆。原因
都是实际起重力矩大于额定起重力矩,在吊臂强度允许的范围之外将造成吊臂的破坏,在起重机稳定力
矩以上的则将造成整机倾覆。
力矩限制器是重量检测器、长度检测器和幅度检测器等元件及显示器等的总称。电脑屏幕上能显示
正在工作的起重机的臂长、仰角、额定起重量、实际总起重量等基本参数,一旦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力矩
的 95%,其黄灯会亮,对操作者提出预警,一旦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力矩 100%~102%将切断起重机危险
方面的动作,有效防止破坏的现象发生。
防过放装置。主要目的就是提醒操作者,到了一定的吊臂长度后,一定要换倍率,防止吊钩落不到
地面。
防过放装置由开关、电位器和一套传动装置组成。
起升高度限位装置由重锤和行程开关等元件组成。
五)汽车起重机的安全使用
起重机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在正常作业时,坡度不得大于 3°,并应与沟渠、
基坑保持安全距离;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执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1)汽车起重机在作业前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
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应齐全。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应添加充足。
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应符合规定。
液压系统压力应正常。
轮胎气压及各连接件应无松动。
开动油泵前先使发动机低速运转一段时间。调节支腿,务必按规定顺序打好完全伸出的支腿,使起
重机呈水平状态,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 1/1000(水准泡居中)。
(2)检查工作地点的地面条件:
工作地点地面必须具备能将起重机呈水平状态,并能充分承受作用于支腿的力矩条件。
注意地基是否松软,如较松软,必须给支腿垫好能承载的木板或木块。
支腿不应靠近地基挖方地段。
应预先调查地下埋设物,在埋设物附近放置安全标牌,以引起注意。
(3)再次确认吊运参数:
确认所吊重物的重量和重心位置,以防超载。
根据起重作业曲线,确定工作台半径和额定总起重量及调整臂杆长度和臂杆的角度,使之安全作业。
应确认提升高度。根据起重机的机型,吊钩提升的高度都有具体规定。
应预先估计绑绳套用钢丝绳的高度和起吊货物的高度所需的余量,否则不能把货物提升到所需的高
度。应留出臂杆底面与吊货之间的空隙。
(六)汽车起重机起 吊作业中的注意事项
起升(或下降)动作:严格按载荷表的规定,禁止超载,禁止超过额定力矩。
在起重机作业中绝不能断开全自动超重防止装置(ACS 系统),禁止从臂杆前方或侧面拖曳载荷,禁
止从驾驶室前方吊货。
操纵中不准猛力推拉操纵杆,开始起升前,检查离合器杆必须处于断开位置上。
自由降落作业只能在下降吊钩时或所吊载荷小于许用载荷的 30%时使用,禁止在自由下落中紧急制
动。
当起吊载荷要悬挂停留较长时间时,应该锁住卷筒鼓轮。在下降货物时禁止锁住鼓轮。
在起重作业时要注意鸣号警告。在起重作业范围内除信号员外其他人不得进人。
两台起重机共同起吊一货物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两台起重机性能、速度应相同,各自分担的
载荷值,应小于一台起重机的额定总起重量的 80%;其重物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起重量总和的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