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新专长)医师资格考核报名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要求
申报人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应具备的条件按《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指导老师、推荐医师、推荐患者条件及要求
(一)指导老师。
师承学习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符合《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指导老师带教机构不在所在单位(主要执业机构,下同),属多点执业带教的,指导老师与带教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协议)书,临床带教时间须达到《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平均每周不少于3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应在3.5学时及以上),五年不少于700个工作日的要求。
(二)推荐医师。
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级市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相关专业是指推荐医师所从事的专业与被推荐者所申报的中医药技术方法或治疗病证相关,通常细分到中医临床二级分科。
推荐医师须熟悉被推荐者的医术专长及技术方法的独特性、安全性、有效性等。推荐经多年实践人员参加考核的,被推荐者申报的医术专长应具有医术渊源,并确认被推荐者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时间满5年。
(三)推荐患者。
由十名以上患者推荐参加考核的,十名以上患者就诊时间须分布在5个年度及以上,每名推荐患者分别填写《患者推荐表》。推荐患者所患疾病须与被推荐者所申报的治疗病证相符。
患者作为推荐人须熟悉被推荐者所治疗的疾病及疗效,了解其从事医术实践活动的机构名称或地点,同时承诺配合接受审核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不配合者,该患者的推荐无效。推荐患者与被推荐者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村(居)委会。
村(居)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证明,应能确认申报人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
三、申报材料要求
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要求执行,有关填报表格参见《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有关报名表格(2021年版)的函》(粤中医办函〔2021〕号),其中《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采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结论表>式样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7〕31号)印制的表格。为做好考核报名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1.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报名资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提交的表格中相关栏目如没有,请填写“无”。
3.考核结论为综合评定结果,建议申报人慎重选择申报的技术方法和治疗病证的数量。
4.选取的5例回顾性病案,病案所采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证应与申报的医术专长相符。
5.申报人提交本人的证书证件等复印件须与原件相符并经申报人签名确认,现场报名时由受理人员核对原件,核对无误后,核对人在复印件上加具“与原件相符”的意见并签名确认,加盖印章。
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有)等证书复印件,核对人加具“与原件相符”的意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6.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按申报材料清单的顺序排列,每页标注页码,装订成册,并装入文件袋中。文件袋请贴《广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文件袋封面页》。
申报材料一式8份,其中市、县(区)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各存留1份,其余上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一经提交,不予退回,除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因审核需要要求补充的材料外,不再接收任何材料。
7.提供申报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3张,照片背后填写格式为:“申报人姓名(地市+县区)”。
(二)师承学习人员。
师承学习人员的跟师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原始材料,须交跟师临床实践医疗机构核对。跟师临床实践医疗机构与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不一致,属多点执业带教的,须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核对多点执业的时间,并提供指导老师与带教机构的合同(协议)书。
跟师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材料不需与其他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不随申报材料上报,由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留存备查,考核工作结束后退回申报人。
(三)多年实践人员。
多年实践人员应提供具有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医医疗服务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脉络、家族行医记载记录、医籍文献等可溯源学术渊源传承学习的证明材料。
四、报名时间
申报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携带规定的材料,向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现场报名形式及现场报名具体开始时间由各地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从方便考生报名的角度和疫情防控实际自行统筹安排,各地报名截止时间统一为2022年3月18日。
五、其他
(一)申报材料通过审核,符合考核条件人员的考核时间初步计划在2022年10月下旬,具体考核安排另行通知。
(二)本通知发出后,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新的规定出台,按国家新出台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中医药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