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的实施细则
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通过的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 在广东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原则上只在本省的医疗机构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申请在广东省执业的,须参加本省考核并取得由广东省中医药局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外省中医(专长)医师申请参加我省考核,须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广东省中医药局组织的第三方考核评价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在本省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