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健康委中医局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司法厅建议,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起草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实施细则的决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我局根据国家要求和省司法厅建议,修改《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二、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关于修改<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主要是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三、文件草案制定程序
《关于修改<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我局多次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征求各市卫生健康委意见,修改完善后于6月17日至6月26日在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集到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