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
1.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在医疗机构中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
2.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以截至申请之日满15年及以上为准),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4.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5.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保障师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师承人员与指导老师
1.签订国家规定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下称《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五份并经公证,师承人员与指导老师各执一份,公证机构留存备案一份,指导老师的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核准其执业的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各存档一份。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变更执业地点的,应重新办理《合同书》公证,并按前述要求报备存档;跟师临床实践时间延续计算。
2.指导老师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并带教的,须在《合同书》中列明。
3.《合同书》应当经指导老师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师承人员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4.每名指导老师同时带教未出师的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
1.采取理论自学及跟师学习的形式进行。以跟师临床(实践)为主,辅以学习中医经典理论著作等。每位师承人员要熟悉《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并掌握一部与指导老师专业密切相关的经典著作。其中,跟师学习平均每周不少于3个工作日,跟师临床实践应不少于420个工作日。
2.师承人员跟师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跟师学习时间3个月(含3个月)以内者,需提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指导老师、及其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批准,报核准指导老师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存档,可继续学习并在合同书约定时间内申请出师考核。中断学习时间一次3个月以上或累计超过3个月的,应补齐学习时间后再申请出师考核。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内容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内容要求,在3年的跟师学习中应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和中医经典著作以及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等有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
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