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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考试

福建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务管理办法

  根据《福建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务工作,确保考务工作严谨、有序、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务组织

  医师资格考务形式采取实践技能考试的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辨识相关中药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

  施考工作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组织施考。

  二、基地要求

  (一)基地确认

  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已通过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国家级评估验收的单位承担。

  (二)场地要求

  1. 有符合条件的保密室,用于存放试卷与其他保密资料。

  2. 具备考试所需的相对独立的区域和房间,布局满足考务流程及考试操作要求。

  3. 房间光线充足,有足够的电源以及电源延长设备。具有水源、消防等基本设施,以及能对考试全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设备设施。

  4. 考试场所安静并符合保密相关要求。

  5. 醒目位置张贴考生须知及考站分布图等有关内容。

  6. 设置考生候考区及相应的存包处,方便考生等候参加考试。

  7. 配备适量引导员,引导考生进入考室,同时维护考场秩序和考试纪律。每个考室配备一名考务人员,负责计时和相关记录等。

  (三)设施设备要求

  1. 符合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国家基地建设标准所规定的设施设备要求。

  2. 配备常用中药饮片样品,具体品种名单见附表1。

  三、考官组成与责任要求

  (一)考官组成

  1. 每个基地设总考官1名,每个考室安排5名考官(其中设主考官1名)。

  2. 考官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从《福建省中医药专家(考官)库》中抽取专业相关或相近的专家担任,以中医临床专家为主,必要时每组考官可有1~2名中药专家。

  (二)考官责任与要求

  1.考官承担施考任务,同时负有监考责任,对任何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有制止和报告的义务。

  2. 每组5位考官均要在场,执考过程中,考官应佩戴胸牌。

  3. 施考期间未经允许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

  4. 考官须签订保密协议,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话(信)中泄露涉及考试的秘密;不得私自复制和留存试卷、考场记录表等资料;不得泄露施考期间所获得的考生个人信息(包括独有的技术内容)。

  5. 执考要规范、中立、程序化,做到公平、公正。同时做好必要的文字记录。

  四、申报范围(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病证)与考核的对应关系

  (一)申报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与考核的对应关系

  1. 申报的技术方法包含“内服方药”的,必须在附表1《常用中药目录》中抽考5味中药的基本知识,其中考生自选2味,另外3味由考官根据考生申报的病证范围抽取,并注意种类覆盖面。考核内容包括现场辨识、性味、功效、常用药量、配伍、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以及其他基本知识。

  2. 申报的技术方法含外治技术的,根据《中医外治技术考核目录》(见附表2)进行分类考核:

  (1)《中医外治技术考核目录》规定的技术分为6类,考生申报并接受考核的技术方法必须是其中某一类技术。

  (2)申报针灸类技术的,须考核3项技术;申报其他类别技术的,须考核2项技术,均由考官从所申报类别技术的“必考项”中抽取。

  (3)在上述考核的基础上,允许考生根据自身专长情况,从所申报类别技术的“必考项”以外的技术(包括其他5类技术的“必考项”和全部6类技术的“选考项”)中,额外自选1~2项技术进行申报并接受考核。选考结果不影响所申报类别技术的考核结果,仅作为是否允许其额外使用所选考技术的依据。注:自选的技术是指某项具体技术,如腹针技术、水针刀技术、导引技术等。

  (二)申报的病证范围与考核的对应关系

  1. 申报的病证范围为内、外、妇、儿等某一专科的,须抽考4个病种,其中考生自选2个病种,另外2个病种由考官抽取。所抽考的4个病种须覆盖该科3类以上疾病,且应兼顾常见病与其他疾病。

  此类考生如果所申报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为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的,抽考病种时,部分类别疾病在临床上较少应用中医非药物疗法,因此不纳入抽考范围,包括:内科的虫病类,外科的其他病类,妇科的妊娠病类,儿科的新生儿病类、儿科虫病类,眼科的外伤眼病类。

  2. 申报的病证范围为某一类疾病的,须抽考2个病种,其中考生自选1个病种,另外1个病种由考官抽取。若该类疾病只有1个病种的,即只考核该病种。

  注:申报及考核的病证范围以《申报及考核的疾病名称与分类目录》(参照GB/T 15657-1995,组织专家修订)为准,详见附表3。如“咳嗽病”为“肺系病类”中的一个病种;“肺系病类”为“内科”中的一类疾病。

  五、考核实施

  (一)考核流程

  1. 考生根据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到达考场,经考务人员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后,进入候考室候考。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

  2. 考核开始时,根据考生准考证号,依序安排进入考室。同时设置多个考室(考组)的,对考生不预先分组,采取依序递补的方式进入考室。

  3. 经考务人员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后,考生进入考室,主考官宣读有关事项后,宣布开始考试,并开始计时。

  4. 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或外治技术操作、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4个部分。4个部分的考核内容均在同一考室,由同一组考官完成。

  (二)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考核的内容及程序

  1. 内服方药类

  考核时间30分钟,考生根据各部分参考时限作答,可适当灵活掌握,但要确保总时长不超时。有下列两种情形的,考核时间延长至40分钟:申报的病证范围为内、外、妇、儿等某一专科的,现场问答的考核时间适当延长;考生所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诊法技能操作部分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考核时间适当延长。

  (1)医术专长陈述(参考时限5分钟):考生陈述其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所使用中医药技术的适应证或适用范围,有效性、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2)现场问答(参考时限15分钟):考官围绕考生医术专长进行提问,考生口述作答。主要是按照前文关于“申报的病证范围与考核的对应关系”的规定,考核考生对若干病种的病因病机、治则治法等知识的掌握情况,重点对其诊治技术的有效性、安全性进行考核。

  (3)诊法技能操作(参考时限5分钟):根据考生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考核其相关基础知识、诊法技能、鉴别诊断等掌握情况,须口述作答和模拟操作。

  考生所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按照前文关于“申报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与考核的对应关系”的规定,对其申报的外治技术进行抽查考核。考生要进行口述和模拟操作。考官对其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

  (4)现场辨识相关中药(参考时限5分钟):根据考生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按照前文关于“申报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与考核的对应关系”的规定,抽考5味中药的基本知识并现场辨识,对其使用的中药的性味、常用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根据风险点考核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2. 外治技术类

  考核时间30分钟,考生根据各部分参考时限作答,可适当灵活掌握,但要确保总时长不超时。对于申报的病证范围为内、外、妇、儿等某一专科的;或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内服方药的,现场问答的考核时间适当延长,总的考核时间延长至40分钟。

  (1)医术专长陈述(参考时限5分钟):考生陈述其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适应证或适用范围;有效性、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2)现场问答(参考时限10分钟):考官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进行提问,考生口述作答。主要按照前文关于“申报的病证范围与考核的对应关系”的规定,考核考生对若干病种的病因病机、治则治法等知识的掌握情况。

  (3)外治技术操作(参考时限10分钟):根据参加考核者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和外治技术,按照前文关于“申报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与考核的对应关系”的规定,对考生申报的外治技术进行抽查考核。考生要进行口述和模拟操作。考官对其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

  对于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内服方药的,要增加诊法技能操作的考核。

  (4)现场辨识相关中药(参考时限5分钟):根据参加考核者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按照前文关于“申报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与考核的对应关系”的规定,抽考5味中药的基本知识并现场辨识,对其使用的中药的性味、常用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根据风险点考核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如所使用的中医药技术不涉及中药的,不考核本项内容。

  (三)考核结果判定

  1. 四个部分的考核完成后,5名考官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各自意见(合格/不合格),每名考官一票。合格票达到5票的,考核结论为合格;合格票低于4票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合格票为4票的,由本组考官重新合议后再次投票,合格票达到5票的,考核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考核结论确定后,由主考官或其指定的考官填写考核结论表(见附表4),并集体签字确认。

  2. 对于以下情形,应判定为考核不合格:

  (1)考生对擅长治疗的病证的病因病机、治则治法等认识不清的。

  (2)考生所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过于简单、平常,缺乏独特性的。

  (3)考生所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安全性不高,有效性不明确的。

  (4)考生对所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的适应证、禁忌证认识不清的。

  (四)其他要求

  1. 至少提前一周发放准考证,并在《准考证》上注明考核时间、地点、考生应携带物品(如身份证明、经报名审核同意携带的其他中医诊疗器具等)。

  2. 考生须持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指定的基地应考。基地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

  3. 每天考核结束时,考务人员要根据当天考场情况,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见附表5),并交由总考官签字。

  4. 考核期间,每天考核结束后,由2名考务人员将考核结论表及其他有关记录送回保密室封存,并有签收记录。

  5.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组织考务人员将考生考核结论表及时、准确录入计算机系统,录入完成后及时将考核结论表密封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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