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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考试

辽宁省传统医学师承学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学习管理工作,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及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师承,是指不具备中医类医学专业学历人员,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的学习方式。

第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传统医学师承学习监督管理、备案、出师考核组织和证书发放。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传统医学师承关系确认,学习情况监督、指导。

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初审、学习的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

第二章 师承学习条件

第四条 师承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力;

(二)具有本省户籍或长期居住本省;

(三)热爱中医药事业,尊师重教,能够确保持续跟师学习。

第五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执业范围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在本省执业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五)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六)指导老师同时带教不超过4名师承人员。

第三章 师承学习备案

第六条 师承人员与指导老师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在县(区)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师承备案程序

《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后,师承人员于每年4月或10月向其指导老师执业机构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备案审批表》。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审,复审通过的,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每年5月和11月份报送至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 备案材料:

(一)经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一式5份;

(二)指导老师执业机构出具的同意带徒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指导老师为医学院校教师,除提供所在医学院校同意带徒证明外,还应提供执业机构出具的同意带徒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执业机构出具的每周出诊时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指导老师情况登记表;

(四)师承人员情况登记表;

(五)指导老师应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核准其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原件;

(六)师承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毕业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证明)、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师承学习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师承学习须在指导老师执业机构内进行。

第十条 师承学习以跟师学习为主,可采取跟师学习和自学研修相结合方式。

师承学习,除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理论学习外,还要每周(法定长假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跟师临床学习时间不少于12学时(半天为4小时),每年累计跟师学习时间不少于500学时。

第十一条 师承学习内容:师承学习应掌握中医药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包括:中医四诊、针灸、推拿、拔罐、常见急症针灸技术应用等中医临床技术,中医基础理论知识,中药的功效,中医临床常用方剂的功效、中医内、外、妇、儿科常见病证的病因病机、理法方药等。具体包括《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等;中医经典理论应熟悉《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并掌握一部与指导老师专业密切相关的经典著作,以及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等有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 师承人员每次跟师学习应有笔记;每季度至少撰写1篇不少于一千字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经验整理;学习材料均应手写且标明撰写时间,由指导老师审阅、批语并签字。

第五章 师承学习管理

第十三条 指导老师日常管理:

(一)指导老师应依据《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和本人技术特点制定三年或五年的教学计划和年度教学计划。

(二)指导老师应确保有足够的临床工作时间,遵守医疗管理法律法规,按照教学计划指导师承人员学习。

(三)指导老师负责对师承人员日常管理,记录师承人员出勤及学习情况,每半年向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师承学习人员日常管理记录表和学习材料等。

第十四条 师承人员按照学习计划学习,原则上不得中断学习,对确有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习的,应及时向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指导老师执业注册地的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此办法的相关要求和指导老师制定的年度学习计划开展年度考核工作,考核情况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指导老师多点执业的,分别由指导老师执业机构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由指导老师主执业机构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报送至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签订三年《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的师承人员,若要转为五年学习,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可在三年学习结束后再师承学习二年,并提交经公证的继续学习二年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第十七条 签订五年《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的师承人员,可在完成三年学习后,申请参加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

第十八条 对于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材料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取消其师承学习关系和考试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变更执业地点的,应重新办理公证和备案,师承学习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二十条 师承人员因个人原因中断跟师学习6个月以内的,应向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说明理由,经指导老师、指导老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县(区)、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存档,并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师承学习恢复后师承学习时间可向后顺延;中断6个月以上的,跟师学习时间重新计算。

第六章 出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出师考核条件:师承人员完成传统医学师承

学习三年学习任务,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可申请参加传统医学师承学习出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出师考核申报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二)辽宁省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考生承诺书;

(三)考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综述材料:历次跟师学习笔记;每季度至少1篇不少于一千字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经验整理。学习材料均应手写且标明撰写时间,由指导老师审阅、批语并签字。

(六)以及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017年及之前备案的考生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七)学历或学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市、县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盖章);

(八)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市、县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盖章);

(九)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书。

第二十三条 出师考核申请程序:

师承人员完成传统医学师承学习三年学习任务,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可向其指导老师执业机构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参加出师考核并提交申报材料。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报送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四条 出师考核内容:传统医学师承学习出师考核包括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考试两部分,考试内容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2007版》。

第二十五条 传统医学师承学习出师考核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考核通过者,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传统医学师承出师合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合格证书》的人员,可依据《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报名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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