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采集、维护、管理,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及学分管理,档案管理以及转考、免考、毕业审定、学历证书颁发、电子注册、考籍信息查证、考籍管理基础信息归集等。
第三章 考籍档案管理
第八条 考生凡取得一门及以上理论课程合格成绩后,省教育考试院予以建立考籍档案。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考籍档案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考籍档案管理具体规定见《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附件1)。
第四章 省际转考
第九条 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省(区、市),到其他省(区、市)继续参加自学考试,须按规定办理省际转考。
省际转考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省教育考试院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转考平台)发送、审核、接收考生考籍电子档案。
省际转考具体规定见《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规范》(附件2)。
第五章 课程免考
第十条 凡报考我省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的考生,可按我省规定申请免考部分课程,免考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所学专业现行考试计划规定的理论课课程门数的一半。
免考具体规定见《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工作规范》(附件3)。
第六章 毕业审定
第十一条 考生按我省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取得所学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学分达到专业计划规定的要求,思想品德合格,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延期毕业已达到规定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可按我省规定申请毕业。
考生毕业材料经省教育考试院、市教育考试机构和主考学校审定通过后,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打印毕业证书和《毕业生花名册》,并将毕业电子信息报教育部注册,注册完成后按教育部有关要求由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具体规定见《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定工作规范》(附件4)。
第十二条 考生或用人单位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验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等,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与《毕业生登记表》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毕业生按主考学校要求申请学士学位。
主考学校制定并公布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时间和方式等规定,负责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和评审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工作安排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