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报考我省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的考生,可按我省规定申请毕业。
第一条 申请毕业条件及要求
一、考生按我省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取得所学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学分达到专业计划规定的要求,思想品德合格,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延期毕业已达到规定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二、考生取得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须在同一个考籍档案;
三、考生须使用已注册考籍档案申请毕业;
四、外省转入考生,须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课程合格成绩,方可申请毕业;
五、申请本科毕业考生,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以下统称“前置学历”),“前置学历”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注册可查;
六、申请自学考试专、本同时毕业的考生,必须使用同一准考证号在同一市教育考试机构申请毕业;
七、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自学考试上半年本科毕业时,其“前置学历”须在毕业当年6月30日之前在教育部完成电子注册;
八、停考专业考生,在文件规定的毕业期限内,考完停考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可按停考专业申请毕业。
第二条 申请毕业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一份。
二、小二寸照片一张(粘贴于《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及鉴定表》),要求为蓝底、近期、免冠、清晰的头像照,背面要注明考生准考证号及姓名。
三、申请本科专业毕业的考生,其“前置学历”须首先在学信网进行核查,考生根据核查结果提交相应材料。
通过核查的,提交“前置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未通过核查的,提交“前置学历”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因姓名信息与考籍档案中不一致未通过核查的,还需提交标有“机打”曾用名的户口薄或户籍证明信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因身份证号码信息与考籍档案中不一致未通过核查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制式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须有县级公安机关名称并盖户口专用章)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属于其他情况的还需提交前置学历《学籍表》等有关材料。
四、“前置学历”复印件需注明所在市、准考证号、姓名、申请毕业专业名称、代码及有效的联系电话。
五、标明有效期的材料,须确保材料在当次办理毕业期间(上半年7月至9月,下半年11月至次年1月)有效。
六、考生提交的材料须确保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处理。
第三条 申请毕业
一、网上申请
考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自考信息系统”)申请毕业,逾期不予申请。
考生应认真阅读省教育考试院“自考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报考点,正确选择申请毕业的专业和主考学校,认真选择或填写“前置学历”信息,按要求及时准备材料。
二、现场确认
(一)网上申请成功后,考生本人持相应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所选报考点现场确认信息,逾期不予受理。考生现场核对《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毕业信息确认单》),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二)在报考点无法确认信息的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市教育考试机构进行确认。
(三)考生完成现场确认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修改考生信息。未完成现场确认手续的,视为放弃当次毕业申请。
三、提交材料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材料要求详见本规范第二条),因未按规定提交材料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四条 毕业生电子比对结果发布
“毕业生电子比对结果”通过“自考信息系统”发布,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查询,如对结果有异议,可按市教育考试机构规定时间、地点申请复议。
第十条 毕业审定结果发布
毕业审定结果通过“自考信息系统”发布,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查询,如有异议,可在结果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市教育考试机构申请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市教育考试机构受理考生复核申请,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复核结果由市教育考试机构通知考生。
第十一条 毕业信息电子注册、毕业证书发放
一、毕业信息电子注册
省教育考试院将毕业电子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和审核,履行审核登记手续后报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注册。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负责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毕业证书发放
毕业信息电子注册工作完成后,由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为毕业生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一)证书下发市教育考试机构时间:上半年为9月,下半年为次年2月。市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指定的报考点应及时发放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
(二)考生领取证书时间、地点咨询各市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指定的报考点。
(三)考生须妥善保存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领取后应及时联系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存档手续。
第十二条 考生或用人单位可通过学信网查验毕业证书,网址为http://www.chsi.com.cn。
第十三条 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等,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与《毕业生登记表》具有同等效力。
补办考生须持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到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办理。
第十四条 《毕业生登记表》填写要求及说明
一、考生本人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认真填写,内容须真实、字迹应工整清晰。该表涂改、自制或复印均无效。
二、省、市、主考学校审核意见及盖章日期无需考生填写。
三、填表详细说明请登录http://zk.hebeea.edu.cn网址查询。
四、凡未按要求填写者,本次不予毕业。
五、该表须存入毕业生人事档案中,并妥善保管。该表遗失、损毁等不予补发原件,仅能补办《毕业生登记表证明》。
六、封面填写说明
(一)学历层次:填写“专科”或“本科”;
(二)专业名称:填写毕业专业名称全称;
(三)主考学校:填写毕业专业对应的主考学校,学校名称填写全称;
(四)姓名:按居民身份证姓名用字填写,填写汉字;
(五)曾用名:无曾用名填“无”,有曾用名的填写《户口簿》标明的曾用名;
(六)准考证号:填写12位自学考试准考证号。
七、个人信息填写
(一)姓名、曾用名填写要求同封面;
(二)性别、民族、政治面貌、联系电话按实际情况填写;
(三)证件名称:填写“身份证”;
(四)身份证号码:填写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五)照片:粘贴小二寸照片一张(要求:蓝底、近期、免冠、清晰的头像照,背面要注明考生准考证号及姓名);
(六)本人简历:按本人实际情况填写;要求填写两条以上学习或工作主要经历,时间应连贯至今(简历最后一条应写明考生当前情况),当前无工作的须填写待业;
(七)考试成绩:严格按照申请毕业专业考试计划填写合格课程成绩;
(八)“自我鉴定”:按考生本人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并签字;内容应积极向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书写时请勿超出表格;
(九)“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粘贴有效期内清晰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填写有“曾用名”的考生,还须在此处粘贴有效的标有“机打”曾用名的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信复印件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