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自学考试考务工作应遵循公平、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 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管理,按《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办法》(冀教考自〔2015〕20号)执行。
第三章 报 考
第十五条 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自学考试。
2.已公布停考的专业, 仅限在籍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考。
3.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 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
第十六条 报考、考试时间及考试课程安排
报考、考试时间及考试课程安排详见当次考试《报考简章》。
第十七条 报考办法
1.注册
(1)新生须登录自考信息系统,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符合要求的有效期内身份证图像信息和本人图像信息。个人信息、身份证图像及本人图像审验通过的,考生可进行报考、缴费。
新生完成报考、缴费的,注册信息将被留存;新生未完成报考、缴费的,注册信息将被删除,须在下次理论课报考期间重新注册。
(2)未完成注册的在籍考生,须上传符合要求的有效期内身份证图像信息和本人图像信息。个人信息、身份证图像及本人图像审验通过的,注册信息将被保留;审验未通过的,属于原个人信息有误的考生须在报考期间到市教育考试院申请信息修改,当次不予注册。
已完成过一次注册的在籍考生,直接进入报考、缴费。
(3)审验未通过的,不属于信息有误的考生,须在报考期间按照提示携带身份证件到所选报考点进行现场注册。
(4)注册所选报考点,当次业务办理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修改。注册完成后,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和本人图像信息原则上不允许修改,确需修改的须在报考期间到市教育考试院申请信息修改,当次不予报考。
(5)考生在报考过程中设置的密码严禁向他人透露,因考生泄漏密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报考、缴费
(1)报考前,考生须熟读《考生须知》《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签订《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诚信承诺书》。
(2)考生按当次《报考简章》公布的课程报考。当次理论考试只能选择一个考区,最多选报两个专业,每节考试只能报考一门课程。
(3)考生可同时报考自学考试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各专业开考的课程,符合毕业条件可同时办理毕业手续;考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申请毕业时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证书须在学信网注册。
(4)报考受限课程的考生,须先通过自考信息系统选择受限课程,然后在报考期间到所选报考点进行资格审查,现场缴纳受限课程报考费,审查通过的由报考点代为网上支付。
(5)考生报考时,须慎重选择课程,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网上支付(收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审批的现行标准执行)。支付成功后,报考课程不予修改,报考费一律不退。
第十八条 准考证号
1.准考证号在新生首次报考时由系统自动生成,生成规则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格式如下:
2.一个考生只能拥有一个准考证号。拥有多个准考证号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在网上申请合并成绩,将多个准考证号下的成绩合并到已注册的准考证号上,其它准考证号一律注销。否则将影响报考、免考和毕业申请。
第十九条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知单》
考生可在考前一周内登录自考信息系统查询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知单》。考生在考前须熟记自己的考试时间、地点和课程等信息,以免耽误考试。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三十二条 考试时间
1.上午9:00-11:30
2.下午2:30- 5:00
第三十四条 开考后的工作内容及要求
3.上午9:15,下午2:45
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点。
4.上午9:00-11:00、下午2:30-4:30,考生中途离开考场的,原则上不得再进场继续参加本课程考试,应统一安置,不允许出考点
5.上午11:00,下午4:30
允许考生交卷出场。
严禁考生将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七章 网上评卷与成绩复核
第三十九条 考生如对公布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到当次考试所在市教育考试院填写并提交《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考生可提交1次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成绩复核内容包括考生个人相关信息,是否为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各小题得分和成有无差错。计算机比对标准答案自动给分的选择题部分不予复核。
第四十一条 成绩复核结果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省教育考试院通过各市教育考试院反馈考生。
第八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考生违规信息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 考生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向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第四十四条 市教育考试院对考生异议进行复核的,由市教育考试院进行结果回复;省教育考试院对考生异议进行复核的,由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回复。
第四十六条 违规考生处理结果按规定时间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残疾考生参加自学考试的,应参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教学〔2017〕4号)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3:自学考试答题卡规范化示例图
附件4:考生须知
附件5: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附件7: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诚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