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应诚信考试,遵规守纪。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入场时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除2B铅笔、0.5mm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课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手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三、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有关证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验。
领取到答题卡、条形码和试题后,必须认真检查试题和答题卡的一致性、完整性,若试题及答题卡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
试题、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考试时间不予延长。
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要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的信息是否与本人信息一致,检查无误后,准确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不得在条形码上书写任何信息。
考生应认真填涂各项信息,主动配合笔迹信息采集。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本节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本节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五、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照规定出具《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告知书》,并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考生拒绝在《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告知书》上签字的,经两名监考员共同签字后,此告知书同等有效。
六、对于涉嫌犯罪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