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及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本科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的非学历考试证书者,参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考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可申请课程免考。
第三条
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课为: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009)、英语(一)(00012)、英语(二)(00015)、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高等数学(一)(00020)、高等数学(工专)(00022)、高等数学(工本)(00023)、普通逻辑(00024)、心理学(00031)、物理(工)(00420)、教育学(一)(00429)、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02197)、线性代数(02198)、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大学语文(04729)、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12656)。如开考专业计划中公共课有调整,免考课程则相应进行调整。
第四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学过名称一致、成绩合格的公共课;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学过名称一致、成绩合格的公共课和学分相同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其他课程。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学过名称一致、成绩合格的公共课。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报考自学考试的,可免考已学过名称一致、成绩合格的公共课。高等学校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考查课程不属于免考范围。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报考我省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名称一致、成绩合格的公共课和其他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我省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名称一致、成绩合格的公共课和其他课程。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自学考试的,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可以用于申请其他专业毕业,不需办理课程免考手续。
第六条
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的非学历考试合格证书者,可申请相应课程免考。具体免考课程按《非学历考试证书可免考课程列表》执行(见附件1)。
第七条
课程免考申请程序
(一)考生在当次考试公布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录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提交课程免考申请,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到报考市(州)教育考试机构进行现场初审。
(二)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对考生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免考条件的当场退回。初审通过的考生,现场打印《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一式二份,考生核对相关信息,填写相关内容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考生申请表由市(州)教育考试机构经办人、审核人签署意见并盖单位公章后同考生提供的相关材料扫描或拍照上传自学考试考籍管理系统。考生相关纸质材料当次报考结束统一送交省自考办进行审核。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应建立审核登记制度。
(三)省自考办依据专业课程计划对课程免考考生相关材料和考籍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由市(州)教育考试机构送达《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省招办通过自学考试考籍管理系统反馈审核结果,并建立免考考生档案。
(四)考生可于报考信息现场确认结束15个工作日后,登录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自行查询审核结果,并到市(州)教育考试机构领取《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妥善保管使用。
第八条
申请课程免考需提供材料
(一)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结业生申请课程免考,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毕业学校教务处或所在单位人事档案部门毕业学校学籍成绩单(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肄业生、退学生申请课程免考,需提供原就读学校教务处签名盖章的退学(肄业)证明、原学校教务处学籍成绩单(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三)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申请课程免考,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毕业省自考办出具的自考成绩证明或所在单位人事档案部门签名盖章的个人《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1份。考生个人持有原毕业省自考委等盖章的《毕业生登记表》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的非学历考试合格证书者申请课程免考,需提供非学历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九条
各类高等学校、非学历考试证书课程免考成绩按“免考”归集,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成绩按自考考籍成绩归集。
第十条
对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有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所有考生按本实施细则申请课程免考,以往有关课程免考规定的文件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