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招生考试收费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省教育厅: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招生考核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辽教函〔2015〕126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和国家相关招生考试收费政策,并结合我省招生考试工作实际,同意继续执行有关招生考试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
(一)国家设立。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招生考试收费政策规定,属于国家设立的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如下:
1.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名称为: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包括高职、高专毕业生报考本科学校的招生文化课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高等职业院校的招生文化课考试、高等师范院校试点培养本科层次小学教师的招生文化课考试及政法干警招录教育考试)、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含政法干警招录教育考试报名考试费)。
2.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名称为: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包括高中起点本科成人考试费、大专起点本科成人考试费和高中起点专科成人考试费)。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名称为:自学考试考试费、自学考试(含实践环节考核)报名费、自学考试(含国家学历文凭考试)学历认定费、自学考试(含国家学历文凭考试)课程免考审定费、自学考试(含国家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审定费。
4.高等教育学历文凭报名考试收费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名称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报名考试费。
5.社会考试收费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名称为: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费、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考试费、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
(二)省级设立。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省级设立的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如下:
1.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名称为: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费、普通高校招生外语口试费。
2.社会考试收费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名称为:高校计算机考试费、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B级)费、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费。
二、收费期限
(一)属于国家设立的收费项目,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属于省级设立的收费项目,收费期限延至2018年5月31日。收费到期后,如确需继续收费,请在收费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物价局重新审批。
三、收费标准、对象、资金和有关管理
(一)上述所有招生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具体执收单位、收费范围和对象详见附件1、2。
(三)上述各项招生考试收费均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非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四)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复函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关于省教育厅继续执行招生考试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辽财非函〔2013〕61号)有效期延至2015年5月31日。
特此函复。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