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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考试

江苏自考免考实施细则

  一、 课程免考的对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 以及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第二专业,均可按规定免考 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二、 报考同一学历层次第二专业的免考

  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或本科 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且 考试成绩合格的名称和要求相同(或较低)的课程。其中非自 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相近专业的,免考课程不超过一半。

  三、 报考高一学历层次专业的免考(即专升本)

  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即专升本), 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同类课程可互相代替, 如“中国革命史”可代替“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 论体系概论”)。其中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还可以免考本、专 科(段)中课程代号完全相同的课程。

  四' 部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课程

  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或专科(段) 专业,可免考本、专科(段)中以原学专业一般基础知识所组 成的课程,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线性代数” 等数学类课程;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非英语类专业的公共英 语等课程;物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或“普通物理”等 课程;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 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计算机软件基础"等 课程;中文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非中文类专业的“大学语文”、 “应用文写作"等中文类课程等等。

  五' 获得有关证书者可免考如下相应课程

  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证书(或笔试 部分成绩合格)、或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者,可免考非英 语类专业本、专科(段)中的公共英语课程。

  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或笔试 部分成绩合格)者,可免考非英语类专业专科(段)中的公共 英语课程。

  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含一级B)及以上证书 者,或获得全国NIT《计算机操作基础(windows95)》模块及 其他任一模块者(共两个模块),可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的本、 专科(段)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者,或获得 全国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者可免考非 计算机类专业的“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等课程。

  获得全国NIT《计算机操作基础(windows95)》和《文 字处理(word97)》两个模块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信息管理专 业(专科段)的“计算机应用技术"课程。

  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获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 可免考农村自考实验区中相应专业的综合实践技能考核。

  六、免考申请程序及要求

  要求免考部分课程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所在 的市、县(区)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办)提出申请, 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原毕业学校或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当年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或专科毕业生(最后一学年)可 提供学校教务处证明(原件一份)。

  原毕业学校的学籍卡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教务处 公章(红印);或者将本人人事档案中的学籍卡复印一份,并 加盖本人人事关系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红印)。

  学籍卡应含有每学期所学的课程、学分、学时、考试类型、 考试成绩等内容。学籍卡上如有更改记录,应由原毕业学校教 务处在复印件上更正之处加盖公章(红印),并由经办人签名。

  自学考试毕业生只需提供本人《毕业生登记表》中成绩栏 部分的复印件一份即可。

  七、免考审批程序及要求

  考生提出课程免考的申请后,由各县(市、区)考办初审, 初审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省辖市考办审核,审核要求如下:

  审核考生提供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的真伪。

  凡是具有教育部统一要求的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或由省教育厅

  (原省教委)验印的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毕业证书,以及自学考 试毕业证书,经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两人以上)在复印件上 签名,并加盖市考办公章。毕业证书原件退还考生,复印件送 省考办审定。

  市考办如遇少数没有把握确定其真伪的毕业证书,应将原 件一并送省审定。

  审核考生提供的学籍卡的真伪,同时审核学籍卡是否规 范,是否加盖公章(红印)等。学籍卡不能用简单的证明代替。

  审核考生填写的《课程免考申请表》是否规范。

  审核考生申请免考的课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学过且 考试成绩合格等。

  审核后提出对考生课程免考的意见。

  将同意免考的有关材料送省审定(送省材料为:考生 的《课程免考申请表》、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应届毕业生的证明、 18

  学籍卡复印件)。

  八、纪律要求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査出,取消免 考资格,情节严重的还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自学考试 历次合格成绩,并通知其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徇私 舞弊的工作人员,将根据有关法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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