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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相关规定及政策解读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环球网校执业药师频道从中提取“广东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相关规定及政策解读”,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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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远程药学服务是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其连锁总部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对所属连锁门店获取的处方实施在线审核及提供合理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的活动。

  连锁总部配备执业药师在营业时间内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可以作为连锁门店药学服务的补充,规范药学服务、提高药学服务质量的辅助措施。

  第三十三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连锁总部及连锁门店的药学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连锁门店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配备相应的驻店药学技术人员;

  (二)远程药学服务的连锁门店数量不多于100家的或者日处方(按年平均)审核量不多于1000张的,总部负责远程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数量应当不少于3名;

  (三)原则上连锁门店每增加30家或者日处方审核量每增加300张的,总部执业药师增加应当不少于1名。增加的连锁门店数不足30家的按30家计算,处方审核增加量不足300张的按300张计算。

  第三十四条 连锁企业总部向偏远农村地区连锁门店提供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允许连锁门店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第三十五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连锁总部及连锁门店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连锁企业总部应当设置独立的场所,配备远程审方设备和管理系统,能实现记录并报告执业药师在岗履职、远程审方和指导合理用药功能。

  (二)连锁门店应当具备与总部实时互联互通的设施条件,满足接受远程审方和指导合理用药功能的需求。

  (三)远程审方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处方接收、分配、审核、统计及记录互联互通数据的功能,确保处方审核记录完整、可追溯。

  第三十六条 连锁总部不得采用远程审方形式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处方审核。

  第三十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应当对企业具备远程审方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定符合要求后将评价情况和相关资料分别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依法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不具备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要求的企业,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业药师在岗履职责任落实,对执业药师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存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依法处理;对未凭处方销售、调剂处方药,处方未经审核销售处方药或者执业药师未在职在岗履行处方审核职责销售处方药的企业,按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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