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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23年上半年教资笔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考点工作秩序。

二、考生开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准考证姓名、身份证号与身份证不一致的不得参加考试。考生须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使用金属探测器对随身物品的必要检查。以任何形式阻挠或拒绝接受检查的考生,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三、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进入考场(如:黑色签字笔、铅笔、尺子、无封套橡皮等),不得携带书籍、资料、包等物品,严禁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手机等),如有违反,按照违规舞弊处理。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保持安静,遵守考场纪律,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指定位置,接受监考员核验。

五、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首先核查试卷、题卡与自己报考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如相符,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六、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在开考后报告、申请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除外语科目外,考生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使用其他语言文字作答无效。

八、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九、考生须在答题卡各题目规定的区域内答题。错答区域或者超出规定区域的作答内容无效。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考生填涂答题卡时,姓名、准考证号及主观题部分用签字笔书写,客观题部分及选做题信息点用铅笔填涂。

十、考生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十一、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损毁试卷、答题卡,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十三、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处理;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将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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