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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初级经济法历年真题

票据追索知识点属于高频考点,考核角度包括可以行使到期前追索的情形、持票人可以追索的对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追索的金额,以及行使追索权的顺序。

1.【判断题】(2019年)持票人应当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依次行使追索权。()

2.【单选题】(2018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追索权行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不必提供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B.持票人不得在票据到期前追索

C.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被拒绝付款的事由书面通知前手的,丧失追索权

D.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的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和出票人的顺序行使追索权

3.【多选题】(2018年)甲公司签发并承兑了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在向甲公司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下列关于该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B.丁公司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C.丁公司享有票据权利

D.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参考答案:

1.错误。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D【解析】选项A,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选项B,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选项C,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3.BC【解析】选项A,甲公司为出票人(承兑人),承担票据责任;选项B,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选项C,背书连续,丁公司享有票据权利;选项D,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丁公司不得追索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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