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是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那么具体的相关政策还有哪些呢,下面战考网小编就来给大家做具体介绍。
一、《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1、持证范围加大:“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是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今后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都必须有建造师证书,且一岗一证。
2、加强执业范围:“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以后各专业方向的建造师证书需求会同步增加,尤其是小众市场的专业方向,其市场价值会不断攀升。
3、取消执业印章:在取消建筑企业资质对注册建造师证书的要求后,企业维护资质不再需要建造师证书,但是想要参与招投标接到项目就必须满足建造师证书要求。这样一来,代表着挂项目的挂章就没用了,所以为了“人证合一”政策的落实,“执业印章”取消势在必行。
4、注册条件变化:建造师证书初始注册不需要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但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时需要提供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从这一点完全可以看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变大了。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1、整治对象
(1)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2)各挂证相关单位;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主要手段
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
3、从严处罚
(1)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2)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3)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4)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综上,目前很多挂靠企业都在证书注销清退,在住建部要求的自纠自查阶段(截止到3月底)会集中清退一批,在全面摸查阶段(截止到8月底)期间会集中通报处罚一批。
该政策落地实施会有大量在用挂靠证书被注销,但证书需求总量未变,届时企业会出现证书数量真空,缺口会比较大,企业会加大对内部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员工获取证书的要求,以弥补证书需求量的缺口,同时“人证合一”监管越来越严,相关报名人群会向证书实际使用岗位群体倾斜,近两年会出现证书需求高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