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604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1.报告主体:施工单位负责报告;进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报告对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1.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补报的要求
1.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二、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一)事故调查的管辖
1.特别重大:国务院或授权部门
2.重大:省级政府
3.较大:市级政府
4.一般:县级政府
注:上级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5.地域管辖:特别重大以下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与职责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有关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检察院参加;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指定
(三)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与内容
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延长不得超过60日。
四、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事故的处理:特大事故: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其他:15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例题·多选】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 )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2015】
A.公安机关
B.有关人民政府
C.人民法院
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答案】ABDE
【解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 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