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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考试

2020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复习资料:工程质量事故

  知识点:工程质量事故

  (一)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报告处理工作的通知》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1.相关的建设法规

  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承包、设计、购销、监理)

  3.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写出调查报告,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

  (2)项目监理机构所掌握的质量事故相关资料

  4.有关的工程技术文件、资料和档案

  (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要求施工单位保护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主管部门报告。

  (2)总监理工程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工程暂停令;

  (3)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提出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

  质量事故调查:由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客观提供相应证据。

  技术处理方案:施工单位提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报建设单位批准。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加固的重大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必要时,应要求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4)监理机构审查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并签署意见;

  (5)施工单位处理,监理机构跟踪检查,验收处理结果;

  (6)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复工令;

  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报送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

  (7)项目监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

  (8)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监理单位】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及各参建单位名称;

  (2)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诊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方案;

  (6)事故处理的过程及结果。

  【施工单位】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内容:时、地、人、损失、原因

  ①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

  ②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损失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发展变化的情况(是否继续扩大,是否已稳定)。

  ④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⑤质量事故调查中收集的有关数据和资料。

  ⑥涉及人员和主要责任者的情况。

  (四)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

类型

适用情况

举例

修补处理

未达到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修补或更换还可达到要求,不影响功能和外观要求 

封闭保护、复位纠偏、结构补强、表面处理
混凝土表面裂缝,根据受力情况,仅作表面封闭处理;某些蜂窝、麻面进行剔凿、抹灰等

返工处理

未达到标准和要求,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对结构和安全影响重大,无法修补

防洪堤坝填筑压实后,未达到规定值,重新填筑
加固补强、修补费用比原造价高的

不做处理

经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单位认可,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大不

·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有些质量缺陷,经过后续工序可弥补
·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
·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要求,但原设计单位核算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辅助方法(选最适用的)

方法

适用情况

举例及其他

试验验证

严重质量缺陷的项目

公路工程沥青面层厚度误差超过了规定允许的范围,可采用弯沉试验

定期观测

质量缺陷的状态可能尚未达到稳定仍会继续发展,进行一段时间的观测再作决定

混凝土表面裂缝,处于发展状态。
有些缺陷,需长时间观测可得结论,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及施工单位协商,是否留在责任期解决或延长责任期

专家论证

涉及的技术领域广,问题复杂难以决策,可提请专家论证

事先做好准备。此种方法,对于监理人员正确选择重大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十分有益

方案比较

比较常用的方法

同类型和同一性质的事故
如,结构构件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可采用改变结构构造来减少结构内力、结构卸载或结构补强等不同处理方案

  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通常需做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工作。

  检测鉴定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

  验收结论通常有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加固补强或返工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拒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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