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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复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市职称评审工作,切实维护专业技术人员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中试点实行职称评审复议制度。现将《苏州市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复议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五年一月四日

  苏州市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复议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市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切实维护专业技术人员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仅作为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流程的一项管理制度。

  第二条 申报人员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公示当月或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向苏州市职称评价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对答复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

  第三条 为确保申报人员及时了解公示信息,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局专技处”)在每年年初发布全年职称评审计划一览表,包括公示时间(所在月份)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 复议小组由中心主任、3名以上评委及1名工作人员组成,由市局专技处派员监督。中心主任担任复议小组组长,具体办理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苏州市职称评审复议申请书》;

  (二)收集整理复议相关材料,组织复议会议。也可采用分别听取评委专家意见形成处理意见的办法实施;

  (三)依照复议处理意见处理后续事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复议:

  (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评判有异议的;

  (二)对论文抄袭评判有异议的;

  (三)其他因非申报单位、本人原因造成的导致评审未通过的情形。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复议范围:

  (一)对评委专家资格、业务水平的质疑;

  (二)对评审公平性的质疑;

  (三)仅仅基于个人主观判断的对评审结果的质疑;

  (四)其他不能或不足以改变评审结果的情形。

  第七条 申报者个人或为本单位职工统一办理申报的单位可提出申诉和复议。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第八条 申请人应首先提出申诉,如答复意见符合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对答复提请复议。

  第九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复议申请书并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递交。对采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同时提交证明其身份以及确认申请书真实性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可提出对复议评委、工作人员的回避要求,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中心收到复议申请后,按照“一评一议”的原则尽快组织复议,并确保复议结果能及时得到执行。

  第十二条 复议结束后,中心应及时将复议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存档备查,并通报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未尽事项,由复议小组按照“注重服务,规范管理”原则办理,并作为今后类似情形的处理依据。

  附件:

  1.苏州市职称评审复议申请书:3bf99afb05354899bc43df2ad7669a0c.docx

  2.苏州市职称评审复议专家意见表:9060c20b333449c39696e4041b19873a.docx

  3.苏州市职称评审复议答复书:ef434f69f4ad414e98be17bd45d2164b.docx

       原文:https://hrss.suzhou.gov.cn/jsszhrss/zcpj/202203/ff9acc925e3d4dc49fe0e8706db7a5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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