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为进一步发挥职称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中的导向作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激发专业技术人才活力,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机制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盯紧总目标、聚焦总目标,立足人才强区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遵循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把握各类人才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引导人才向边远贫困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建设一支具有新疆特色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聚焦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充分发挥职称在人才评价中的“指挥棒”作用,引导、鼓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扎根边疆、服务基层,为推进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人才保证。
——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把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现行职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服务不够规范配套、服务向非公领域延伸不够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打破影响和制约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坚持协同推进。统筹推进职称评价政策体系、评价标准体系、评价机制体系和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科学把握职称评审与人才培养、使用的关系,推动改革互相配合、良性互动、取得最佳成效。
(三)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到2020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到2022年,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符合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的职称制度体系。
二、健全职称制度政策体系
(四)完善职称系列。在国家职称制度框架体系内,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继续沿用工程、卫生、农业、经济、会计、统计、翻译、新闻出版广电、艺术、教师、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职称系列。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取消个别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称系列,整合职业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
(五)健全层级设置。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自治区实际,逐步将目前我区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设置到正高级,进一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六)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探索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体系
(七)坚持政治标准,德才兼备。坚持把政治表现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实际表现作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首要标准,突出政治品格,强化社会责任,坚守政治底线。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政治表现、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政治表现有问题的实行“零容忍”,对学术造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对失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且自查实之日起5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责任。
(八)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系列修订和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自治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完善符合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特点的、科学化的评价标准,鼓励社会组织和大型企业参与评价标准制定。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学习外语和计算机,通过相关考试的可适量折抵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时。
(九)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凭实绩论英雄,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学历、资历达不到正常评审条件,但在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维稳工作中贡献突出、业绩显著、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其业绩贡献和专业水平,直接认定高级职称。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体系
(十)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进一步完善特殊人才认定高级职称办法,简化申报、认定程序,认定高级职称的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说课、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现场技术水平测试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十一)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事业单位外聘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工程技术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健全和完善“双师”制度,建立院校教师和企业工程师(技师)“双师”职称评定的“立交桥”。在自治区工作的对口援疆省市、港澳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十二)畅通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通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健全和完善符合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的职称申报渠道,在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照属地原则自主申报职称,其在不同体制、不同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累计计算,并在职称评审中享有与事业单位和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平等待遇。
(十三)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大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有条件的行业可组织专业水平测试。
五、改进职称管理体系
(十四)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地州市、社会组织或用人单位;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自治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要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将具体评审工作交由用人单位或社会化评审机构承担。人才智力密集、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可开展自主评审。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其评价结果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不再统一发证,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十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岗位结构比例、评审通过率等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加强评委专家库建设,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规范和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和复查投诉机制,建立倒查追责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分系列(专业)健全职称评审专业、层级设置,组建和管理本行业评委专家库,修订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评审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因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评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评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用人单位等)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结合本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制定评审工作方案,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专家组成评委会,按照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公平公正地组织开展评审。
(十六)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要求,依托金保工程,推进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和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的建设标准体系,建设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系统,实现职称在线申报、审核、评审和专业技术人才在线继续教育等管理和服务,实现与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职称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数据的协同共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方面的应用,推行电子职称证书,开展职称证书网上查询验证,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电子档案,为专业技术人才提供更加便捷的公共服务。进一步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证书发放的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以及评委会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选择应用性、实践性、社会通用性强的职称系列,依托“一带一路”建设和对口援疆工作,积极探索自治区与援疆省市、兵团之间跨区域职称互认。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探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结果的国际互认。
六、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十七)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将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专业技术人才技术教育经费,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基地作用,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提升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十八)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坚持以用为本,深入分析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十九)促进职称工作与稳定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符合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和南疆地区实际的职称政策,对在南疆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最大限度地激励专业技术人才根植南疆、扎根基层。在南疆地区、县级及以下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可提前1年。对乡镇基层单位引进的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特设岗位,到岗即聘。实行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兼职或服务锻炼制度,将专业技术人才的基层服务经历、贡献和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访惠聚”驻村工作、驻村管寺工作、南疆学前双语教育干部支教工作等多种渠道,采取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咨询服务等形式到基层一线和南疆地区服务。
(二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发挥社会组织和大型企业专业优势,鼓励其参与评价标准制定,有序承接具体评价工作。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坚持分类推进、试点先行、稳步实施,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