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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医药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医药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医药工程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制药工程、医疗器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专业技术人员

1.制药工程。制药设备与工艺管理适用于从事药品生产设备和工艺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药品生产质量管理适用于从事药品(化学试剂、药用包装材料、药用玻璃)生产技术管理与质量控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设计与维护适用于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日常养护、维修和质量控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器械检测适用于从事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认证和产品检验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高技能人才

在医药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医药工程专业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至少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八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九条 学历与资历

一、技术员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高技能人才应在医药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1年。

二、助理工程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高技能人才应在医药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三、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高技能人才应在医药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四、高级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高技能人才应在医药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五、正高级工程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技术员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二条 助理工程师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具备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工程实践能力。

(四)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五)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并基本了解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六)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曾独立完成一般技术难度的工程技术项目,能独立解决本专业的技术问题。

(二)能正确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和组织协调能力,参加过项目的立项调研、方案论证和实验研究工作。

(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参加1项省(部)级或市(地)级重点项目,或对医药行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经实践检验及同行专家评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完成1项技术项目(含制定技术标准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及规程等),或完成2项具有一般技术难度的项目(含制定技术标准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及规程等),经实践检验及经同行专家评议,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市(地)、厅(局)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四)省(部)级以上工程类奖项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五)参与完成国家、行业标准、技术规程或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程1项,且已颁布实施。

(六)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一定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七)获得市(地)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基层一线人员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同时,作为项目完成人之一,有1项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第十四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地研究。

(二)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具备较强的实验技能和工程实践能力。

(四)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五)基本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及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六)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项目。

(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曾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三)能承担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产品说明书等工作。

(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成果经国家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或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报告通过论证。

(二)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大型项目或2项中型项目,已通过验证并投入实施;或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完成2项难度较高的和复杂的技术项目(含制定标准和重要的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主持制定省级以上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1项,并付诸实施;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文件5项,并被企业采纳实施。

(四)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市(地)、厅(局)级奖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五)省(部)级以上工程类二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三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六)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5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七)主要参与撰写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或地方技术标准、规程2项,国家标准须为前5名,行业标准须为前3名,地方标准须为第1名。

(八)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九) 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基层一线人员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二;同时,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有1项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第十五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具备突出的实验技能和工程实践能力。

(四)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五)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研究开发经验,在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起到专业带头人的作用。

(二)具有很强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

(三)具有很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曾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四)能承担并指导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产品说明书等工作。

(五)具有熟练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一)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二奖等1项(前3名),或三等奖2项(前3名)。

(二)获省(部)级以上工程类奖一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二等奖1项(前3名),或三等奖2项(前3名)。

(三)作为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2项,或省(部)级重点工程的设计、建设项目1项,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或市(地)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3项。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全程负责引进大型先进成套(单机)设备的安装、调试,并在设备投入生产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五)经过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并批量生产,或研究开发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主持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组织完成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六)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且被转化应用,或发明专利1项及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及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2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第1名发明人,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七)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2项,或副省级(市)科研成果3项。

(八)签订的技术(本人专有技术)转让合同,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

(九)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国家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省(部)级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发布实施。

(十)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科技类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译著、教材),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十一)获得国家级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和业绩成果均指本专业的,且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基层一线”指在县(含县级市)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以及地处县(含县级市)域的省、市(地)直属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基层”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申报晋升正高级工程师的,须先按正常评审条件取得通用的高级工程师资格,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优秀工程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医药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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