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交通运输工程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道路与桥梁工程,汽车工程,水运、船舶工程,地方铁路工程等专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专业技术人员
1.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道路与桥梁工程中的规划、勘察、设计、审核、规范标准和定额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施工、监理、检测、建设、养护、交通安全设施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汽车工程专业(含筑养路机械运用)适用于从事汽车运输管理、科研与技术开发、汽车运用与维修、车辆检测与诊断、筑养路机械运用与维修、车辆安全管理、机电工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水运、船舶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水运、船舶工程中的规划、勘察、设计、规范标准和定额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施工、监理、养护、检测及船舶修造建造、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救助打捞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地方铁路工程专业(含城市轨道交通)适用于从事地方铁道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建筑等专业的科学研究、勘测设计、生产施工和化验检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高技能人才
在交通运输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资格名称
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八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九条 学历与资历
一、技术员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高技能人才应在交通运输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1年。
二、助理工程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高技能人才应在交通运输领域生产一线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三、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高技能人才应在交通运输领域生产一线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四、高级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高技能人才应在交通运输领域生产一线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五、正高级工程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技术员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二条 助理工程师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五)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实际问题。
(二)能正确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
(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获得1项市(地)级以上本专业岗位奖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参加完成1项本专业技术引进、推广、改造、规划、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通过评审鉴定(验收)或成果得到应用。
(三)参加撰写编制1项市(地)级以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或定额,完成有关本专业部分的撰写,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布使用。
(四)参加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核,提出的审查意见被采纳,并起到较大作用或取得明显效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或施工(含监理、检测、建设),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通过评审或工程质量检验合格。
(五)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条高等级或2条一般公路、铁路、航道的养护,或完成1项大、中修技术改造工程,或完成1项交通安全设施单项工程技术,或完成1项公路机电工程(通讯、收费、监控系统)科研、设计、施工,或完成1项汽车或筑养机械总成大修,或完成1项车辆治超、交通安全技术与管理的应用工作,或完成1项对工程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和检验,并负责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质量合格、状况好,得到市(地)、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六)参加完成的工程项目成果明显,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或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或提出1项科技建议,经同行专家评议,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自主创新中实现核心技术突破。
(七)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一定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八)获得市(地)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基层一线人员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同时,作为项目完成人之一,有1项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第十四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熟练掌握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基本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及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要工程项目,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参与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技术经济指标处于行业较高水平。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四)具有熟练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奖项,或2项市(地)、厅(局)级本专业岗位奖项。
(二)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市(地)、厅(局)级科研、引进推广项目或规划项目,通过评审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得到应用产生显著效益。
(三)编制1项省(部)级以上技术标准规范或定额,负责完成有关文件的编制,通过评审鉴定或得到应用。
(四)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5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五)作为技术骨干完成5项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审核,提出的审查意见被采纳,并起到重要作用或取得显著效益;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或施工(含监理、检测、建设),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通过评审,或工程质量检验合格。
(六)主持完成1条高等级公路、铁路、航道或2条一般公路、铁路、航道的养护,或1项所申报专业大、中修技术改造工程,并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质量合格、状况好,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的认可。
(七)自行开发或引进推广先进技术解决了2项工程或生产中复杂的技术问题,其主要技术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八)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九)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十)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基层一线人员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二;同时,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有1项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第十五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
(四)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参与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技术经济指标处于行业较高水平。
(四)具有很强的综合、分析、判断、组织协调能力,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五)具有熟练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一)获得国家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前3名),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前3名)。
(三)获国家优质工程奖1项(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工程项目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项目负责人)。
(四)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且被转化应用,或发明专利1项及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及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2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第1名发明人,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2项,或市(地)、厅(局)级(含副省级市)科研成果3项。
(六)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大型或3项中型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设、养护),经验收合格。
(七)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单个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500万元以上,或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
(八)主持制(修)订省(部)级以上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2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九)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自主创新中实现核心技术突破或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
(十)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科技类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译著、教材),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十一)获得国家级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和业绩成果均指本专业的,且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基层一线”指在县(含县级市)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以及地处县(含县级市)域的省、市(地)直属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基层”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申报晋升正高级工程师的,须先按正常评审条件取得通用的高级工程师资格,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优秀工程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交通运输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