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工业技术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工业技术工程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机械工程、建材工程、纺织工程、轻工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商业工程、地震工程等专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专业技术人员
1.机械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机械设计、电力拖动、自动控制、机电一体化、机械加工、铸造、锻压、焊接、热处理、自动化仪表与系统、光学与光电仪器、电工测量、设备管理、设备维修、动力设备运行、管理与维修等的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监督、检验、销售、服务及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建材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水泥、玻璃、陶瓷、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新型建筑材料、墙体材料、建材机械的制造加工、工程设计、非金属建材地质探矿、测试及相应的配套专业的设计、施工、科学研究、推广及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纺织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麻、棉、毛、丝、针织、染整、机电等纺织工程的科学研究、设计、生产技术管理、产品开发、销售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轻工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食品、日化、造纸、动力、塑料、轻工机械、印刷、皮革毛皮、家用电器、木材制品、衡器、装饰装潢等的科学研究、工程设计、生产制造技术管理、开发、销售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5.冶金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冶金地质勘探、冶金测量、采矿、选矿、矿山建设、矿山机电、焦化、钢铁冶金、金属压力加工、冶金机械、冶金电气、金属材料及热处理、理化检验等的生产、科研、设计、规划、技术开发、科技管理、生产实习、教学指导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6.石油化工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化工工艺(石油炼制、橡胶加工、有机化工、无机化工、高分子化工、石油化工、煤化工、环保等)、化工分析、化工仪表、化工机械、化工技术管理的科研、设计、生产、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7.商业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食品加工、食品冷藏、商品养护、商品检验、商品机械及相应配套专业生产、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培训及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8.地震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地震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监测、分析预报、科技开发、科技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高技能人才
在工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工业技术工程专业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八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九条 学历与资历
一、技术员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业技术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高技能人才应在工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1年。
二、助理工程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业技术工程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高技能人才应在工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三、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高技能人才应在工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四、高级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高技能人才应在工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五、正高级工程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技术员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二条 助理工程师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并基本了解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独立完成一般技术难度的工程技术项目,能独立解决本专业的技术问题。
(二)能正确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能力,在所从事的技术工作中有一定程度的创新。
(四)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分析和初步的市场分析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和组织协调能力,参加过项目的立项调研、方案论证和实验研究工作。
(六)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参加1项市(地)、厅(局)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经实践检验及同行专家评价,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提出1项科技建议,经同行专家评议,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
(二)完成1项技术难度较高的项目(含制、修订定技术标准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及同行专家评议,有一定的创新性;或完成2项具有一般技术难度的项目(含制、修订定技术标准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及同行专家评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获得市(地)、厅(局)级以上奖项(等级内额定人员),含科学技术类奖项、设计类奖项、新产品类奖项等。
(四)获得授权的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自主创新中实现核心技术突破。
(六)作为参加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1项,或副省级(市)科研成果2项,或市(地)、厅(局)级科研成果3项。
(七)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一定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八)获得市(地)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基层一线人员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同时,作为项目完成人之一,有1项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第十四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地研究。
(二)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基本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及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项目。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其产品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能满足使用要求。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曾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五)能承担制、修订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产品说明书等工作。
(六)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成果经国家或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同等级别的行业协(学)会验收通过;或提出1项科技建议并应用,经同行专家评议,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二)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完成3项难度较高、复杂的技术项目(含制、修订定标准和重要的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新产品奖(前3名);或省级行业奖或市(地)级奖(第1名)。
(四)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5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自主创新中实现核心技术突破;或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本人应为技术负责人),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六)作为主要参加人(前3名),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1项,或副省级(市)科研成果2项,或市(地)、厅(局)级科研成果3项。
(七)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前3名)。
(八)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九)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基层一线人员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二;同时,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有1项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第十五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四)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研究开发经验,在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起到专业带头人的作用。
(二)具有很强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
(三)具有很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其产品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能满足使用要求。
(四)具有很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曾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五)能承担并指导制、修订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产品说明书等工作。
(六)具有熟练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一)获国家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前3名),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前3名)。
(三)获国家优质工程奖1项(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工程项目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项目负责人)。
(四)主持完成1项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成果经国家、省(部)级或同等级别的行业协(学)会验收通过。
(五)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且被转化应用,或发明专利1项及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及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2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第1名发明人,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六)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2项,或副省级(市)科研成果3项。
(七)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本人应为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八)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国家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省(部)级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发布实施。
(九)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自主创新中实现核心技术突破或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
(十)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科技类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译著、教材),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十一)获得国家级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和业绩成果均指本专业的,且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基层一线”指在县级(含县级市)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以及地处县(含县级市)域的省、市(地)直属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基层”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申报晋升正高级工程师的,须先按正常评审条件取得通用的高级工程师资格,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优秀工程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工业技术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