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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系列林业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贵州省工程系列林业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9号)等文件精神,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结合全省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服务发展、尊重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推动人才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林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指专业为林业,包括林业资源保护、林业资源培育、林业资源利用、林业资源调查规划、园林绿化等专业领域。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分别对应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申报相应职称: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技术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申报技术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八条 评审条件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四、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满2年。

(四)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4年以上。

第十条  评审条件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能独立撰写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五、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满2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相应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满4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二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 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5.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

6.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完成项目满足下列3项之一:

(1)参与完成省(部)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市(厅)级项目2项;或大型项目1项,或中型项目2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小型项目3项。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市(厅)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县级项目2项,或中型项目1项,或小型项目2项;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小型项目1项。

以上项目需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按权限评审、批复或验收。

2.获奖满足下列3项之一(以个人获奖证书为准,下同):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1项。

(2)参与完成的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

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1项;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部)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下同)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市(厅)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厅)级技术奖1项。

3.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满足下列3项之一:

(1)申请并被受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限前3发明人、设计人)。

(2)获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2件(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获市(州)知识产权局专利奖。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5.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工程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下同)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印发的工程技术细则、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2项。

6.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新品种授权1项,或参加选育的林木品种通过省级认定1个。

7.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学术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本专业内部资料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0.5万字以上。

3.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实施方案、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2篇,学术观点正确,数据齐全,结论准确。

4.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5.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专业内部资料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实施方案、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1篇,学术观点正确,数据齐全,结论准确。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满2年,可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署名推荐,破格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除须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1项;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4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2项,或市(厅)级项目3项;或主持完成大型项目2项,或中型项目3项,或小型项目5项。项目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按权限评审、批复或验收。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限前3发明人、设计人);或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3件;或获省知识产权局以上专利奖。

5.参加编制国家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公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印发的工程技术细则、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4项。

6.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

7.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8.在乡村振兴、大扶贫、大生态、大数据等战略行动以及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十二个农业产业发展行动中,深入基层服务1年以上,作出积极贡献,获市(厅)级表彰。

六、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出站人员。

(二)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满2年。

(三)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满5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 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完成项目满足下列2项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市(厅)级项目2项;或非省级大型项目2项,或中型项目3项,或小型项目5项。

(2)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市(厅)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县级3项;或大型项目1项,或中型项目2项,或小型项目3项。

以上项目需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按权限评审、批复或验收。

2.获奖满足下列3项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或市(厅)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或三等奖4项。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厅)级科技奖1项,或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满足下列3项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限前3发明人、设计人)。

(2)获得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3件(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

(3)获省知识产权局以上专利奖。

4.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5.参加编制国家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印发的工程技术细则、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4项。

6.作为主持人,获得新品种授权1项,或选育的林木品种通过省级认定1个;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新品种授权2项,或参加选育的林木品种通过国家认定1个,或省级审定1个或认定2个。

7.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学术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2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1篇和在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2篇。

2.正式出版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实施方案、咨询报告(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4篇,其创新或成果等得到行业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4.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5.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本专业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满2年,可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署名推荐,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除须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获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奖一等奖2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林业工程重点(重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2项。项目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按权限评审、批复或验收。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

5.参加编制国家标准2项;或作为第一起草人编制已公布实施的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2项;或主持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3项;或主持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印发的工程技术细则、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6项。

6.在公开出版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4篇,其中2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

7.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8.在乡村振兴、大扶贫、大生态、大数据等战略行动以及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十二个农业产业发展行动中,深入基层服务1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获市(厅)级表彰。

七、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满5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相应专业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完成项目满足下列2项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林业工程重点(重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2项,或省(部)级项目3项,或大型项目3项,或市(厅)级重点(重大)项目4项。

(2)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省(部)级项目2项,或大型项目2项,或市(厅)级重点(重大)项目3项。

以上项目需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按权限评审、批复或验收。

2.获奖满足下列3项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2项(其中1项排名第一)。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或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6项;或市(厅)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奖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5项,或一等奖2项和二等奖3项,或三等奖8项。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省(部)级科技奖1项(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2项(排名第一),或市(厅)级技术奖一等奖3项(排名第一)。

3.专利满足下列2项之一:

(1)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作为第一著作权人、获专业相关软件著作权6件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限前3发明人、设计人)。

4.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并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5.参加编制国家标准2项;或作为第一起草人编制已公布实施的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2项;或主持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3项;或主持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印发的工程技术细则、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6项。

6.作为主持人,获得新品种授权2项,或选育的林木品种通过省级审定1个;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选育的林木品种通过国家审定1个。

7.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三)学术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学术论文5篇;或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本人独立撰写的本专业高质量的学术论文5篇。

2.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

3.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4.提供3篇由本人独立撰写的所完成项目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由3名以上同行业正高级工程师出具评价意见。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满2年,可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署名推荐,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除须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技奖1项;或省(部)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奖一等奖4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重点(重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2项,项目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批复或验收。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3件,其中,至少2件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限前3发明人、设计人)。

5.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2部,本人撰写30万字以上;或公开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学术论文6篇,其中4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

6.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表彰。

7.在乡村振兴、大扶贫、大生态、大数据等战略行动以及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十二个农业产业发展行动中,深入基层服务2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获省(部)级表彰。

八、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在林业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做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本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  淡化学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报考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报考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建立绿色通道。

(一)“贵州省技术能手”获得者、入选或作为专家、教练指导学生入选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贵州省劳动模范、贵州工匠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系列副高级职称。

(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证书、表彰文件为准)以上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担任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专家或教练、全国示范性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管专家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

第二十条  强化技能贡献。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九、附则

第二十一条有关条款规定的说明:

(一)本条件中所提到的工作时间,均为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出现学历(学位)晋升的,原学历(学位)任职时间折半计算。

(二)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为以个人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所获奖项以最高奖项为准。

(三)本条件中所称“学历、学位”,指理工类学历、学位。本条件中所称“工程类专业学位”指“工程硕士”和“工程博士”。

(四)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现任职资格期间取得,且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

(五)本条件中既可作为奖项支撑材料又可作为业绩、学术成果的申报条件,申报人须予以明确,不可兼用。

(六)本条件中的“科技奖”包括: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梁希科技奖等。

(七)本条件中的“技术奖”指由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

(八)各级行业协会、学会等非政府奖项,须提供据以获得奖项的业绩或学术成果申报评审材料,且该业绩、学术成果不得低于本条件规定的相应业绩、学术要求。

(九)本条件中的国家级项目(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是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或批复项目的调查规划成果(含咨询、可行性研究、监测、设计等,下同);省(部)级项目是指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人民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或批复项目的调查规划成果,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下同)科学考察、总体规划与设计;市(厅)级项目是指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州)级人民政府、市(州)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或批复项目的调查规划成果,省级自然保护地科学考察、总体规划与设计;县(市、区)级项目是指由市(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立项或批复项目的调查规划咨询成果,市(州)级以下自然保护地科学考察、总体规划与设计。重点(重大)项目主要根据规模和技术水平,由评委会确定。

(十)本条件中的“主要完成人”在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中指排名前五,其他项目中排名前三的完成人。因项目难度大,周期长,参与人员多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认定其主要完成人。

(十一)本条件中国家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重大研发计划项目的专题、国家自然基金重点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300万元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等,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重大研发计划项目子课题以上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面上项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业专项、科技部农业成果转化项目、国家标准项目、200~300万元的国际合作项目;省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跨区域科技推广项目、院士工作站项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定位站(质检中心)项目、省科技厅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基金项目、省科技厅平台及能力建设项目、100~200万元的国际合作项目,省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子课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推广项目、省基金项目、人才培养项目、省林业局100万元以上科研项目等。

(十二)本条件中大、中、小型工程项目,主要参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确定(见下表),未列入项目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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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条件中的专利实施,包括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作价投资或自行实施等各种专利运用形式。专利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等材料证明。

(十四)本条件中,授权发明专利1件(限前3发明人)可折抵论文2篇,申请并被受理发明专利1件(限第1发明人)可折抵论文1篇。折抵论文的专利不得同时作为业绩成果。

(十五)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本行业专业学术期刊上的论文。论文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并具有相应的篇幅。

(十六)本条件中所称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主要包括: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SCI、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国外)等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十七)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译著、教材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教材。著作权要明晰,对于著作权不明晰的,必须进行著作权确认,先由出版社对整部著作字数、每章节的字数和作者进行分割,再由著作权人签字确认,并进行公证。

(十八)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十九)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十)本条件“业绩成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二”,是指不同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满足两项业绩条件或满足同一业绩条件两次。

(二十一)不在本条件规定之列的,参照黔人社通〔2020〕19号文件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7〕5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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