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能源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能源工程技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能源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能源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加快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绿色能源牌”战略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9〕31号)相关精神,以及国家、我省关于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能源行业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能源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职称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员级)、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和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三条 按本《评审条件》规定,经考核认定或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 能源工程技术人才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能源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能源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相关工程技术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间内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第六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专业范围为:
(一)能源动力工程类。包括热能动力、水能动力等与能源动力有关的专业。
(二)电力工程类。包括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
及其自动化工程、电力电气运行或维修等与电力工程有关的专业。
(三)新能源、能源行业节能、储能工程类。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等新能源,以及能源行业的节能、储能有关的专业。
(四)石油与天然气工程类。包括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等油气开采、生产、储运等与石油、天然气有关的专业。
(五)煤炭工程类。煤田地质、煤炭开采、矿物加工及其他与煤炭有关的专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能源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严格遵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崇尚科学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履现职以来,符合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五)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要求。
(六)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且下一级职称岗位聘任年限须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 申报、评定能源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评定技术员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可认定技术员职称。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技术员职称。
(二)申报、评定助理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可认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申报、评定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可认定工程师职称。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累计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累计满7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6.在县及县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累计满13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累计满7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获得相关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能源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5.在县及县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能源工程技术人员,具备大专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6.博士后研究期满并考核合格出站,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可直接参加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也可根据相关规定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
(五)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能源工程技术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能辅助处理本专业范围内的一般技术问题。
(三)能在上一职级人员的指导下,承担并较好地完成一定专业技术工作,做好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第十条 能源工程助理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了解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规范。
(三)具有独立完成基础性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能正确地记录、整理技术资料,撰写有一定水平的技术总结和调研报告。
(四)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能源工程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和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一般性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能比较熟练地运用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
(二)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曾独立完成比较复杂的技术项目,或直接参与一般技术难度项目的全过程。
(三)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在工作中能够进行创新或改进。
(四)具备一定的技术分析、判断和总结的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五)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六)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1.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和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参与编制国家、地方、行业、团体、企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1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2)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编著、译著1部以上。
(3)独撰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本专业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专业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独撰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专业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专业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并收录在会议研究成果集中。
(4)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县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5)撰写本专业的技术报告、业务总结,有学术观点,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结论正确,有一定应用价值,可视为满足条件。
2.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参与完成州(市)级以上本专业技术领域研究开发、建设管理、科技攻关、应用推广等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2)获得州(市)级以上本专业领域奖励1项以上;获得本专业领域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
(3)提出1项以上本专业领域创新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在实际工作中创造了一定价值,或对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
3.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和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有一般技术难度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
(2)参与本部门、本单位主要技术工作,能够解决科研、设计、生产、技术推广、技术管理、设备维护等工作中的重要技术问题,取得突出成绩。
第十二条 能源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技术的能力,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及技术标准、规范等,能协调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和复杂疑难问题。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独立主持重大工程项目设计、实施和建设工作,能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学习和工作。
(四)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1.具有较高的技术研究能力和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编制国家、地方相关专业
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独立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教材或专业技术手册1部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以上。
(4)独撰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专业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核心期刊);独撰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专业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并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交流会议交流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同时收录在会议研究成果集中。
(5)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或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申报人员,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参与完成州(市)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研究开发、技术攻关、应用推广等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县级本专业领域研究开发、科技攻关、应用推广等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或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主要技术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成绩突出。
2.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下列研究成果之一:
(1)主持或作为本专业相关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州(市)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科技攻关、应用推广等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验收;或主持完成本专业技术性试验3项以上,并通过同行专家验收。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在本部门、本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科研、设计、生产、安全、技术推广、技术管理、设备维护等方面成绩显著,取得具有推广价值的创新成果。
(3)作为发明人(排名前五)获得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作为发明人(排名前三)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4)主持或作为能源工程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设计、研制、开发等1项以上,并通过州(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和通过第三方科技成果机构评价认定,或已投入生产使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具有独立承担重大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和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科技成果奖励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2)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参与撰写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学术观点,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结论正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3)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或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员,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科技报告、业务总结、对重大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报告2篇以上,经同行认定具有较高技术水平、较大应用价值。
第十三条 能源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科研水平高、学术造诣高,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的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为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和疑难复杂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了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学习和工作。
(五)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1.具有省内领先的技术研究能力和下列研究成果之一:
(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本专业全国性专业期刊发表专业学术研究成果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为核心期刊)。
(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独撰或以主要编著者身份,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2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3)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编制本专业领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规划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或撰写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技术报告3项以上,并经主管部门(课题下达单位)审核通过。
(4)经同行公认和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研究成果处于省内领先水平。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3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2.具有省内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得国家或省(部)级本专业领域科技成果奖等相当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1项以上国家一等奖或省(部)级特等奖。
②获得1项以上国家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十)。
③获得1项以上国家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五),或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三)。
④获得3项以上国家一级学会(协会)二等奖(排名前二)。
(2)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点科研、能源工程项目技术设计,通过正式鉴定、验收达到省内外先进水平,或经国内外同行专家、主管部门确认,解决了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
(3)主持完成省(部)级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应用工作3项以上。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专业领域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以上。
3.具有主持重大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和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在我省能源工程重大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工程设计、资源开发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省级有关部门确认,同行专家公认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2)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能源工程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或实施工作1项以上;或主持(指导)完成省级以上重大技术推广应用、技术标准制定或有关的项目研究工作2项以上。
第十四条 在本专业领域内,取得原创性研究、技术成果,经同行公认和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认定,达到相应技术水平,可“一票决定”。
第五章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能源工程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评审条件》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层级正常评审条件,在履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两名在职在岗,具备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能源工程技术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1.突破本专业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得本专业领域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等相当奖励2项以上。
(2)获得本专业领域省(部)级专家(荣誉)称号或纳入省(部)级相应人才计划。
(3)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2.自主创新成果显著,取得下列业绩成果、经济社会效益之一:
(1)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本专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新产品开发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三),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三),获得省级专利奖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税收1000万元以上。
3.取得下列相应重大原创性工程技术成果之一,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1)作为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完成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国家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
②完成省级重点中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2项以上。
③完成大型工程建设项目3项以上,或中型工程建设项目5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通过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独撰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宣读、发表研究成果1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成果3篇以上;或在当年度JCR分区表2区以上国际顶级期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或在当年度JCR分区表3区国际顶级期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
5.在工程技术领域从事相关工程技术工作的高技能人才,获世界技能大赛银牌、云南省技能大奖、云南省技术能手称号,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等。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1.突破本专业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得本专业领域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2)获得本专业领域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3)获得本专业领域国家级专家(荣誉)称号或纳入国家级相应人才计划。
(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2.自主创新成果显著,取得下列业绩成果、经济社会效益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本专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新产品开发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三),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中国专利奖银奖奖励1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三),获得省级专利奖一等奖1项以上。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税收3000万元以上。
3.取得下列相应重大原创性工程技术成果之一,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1)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级重点大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通过验收或取得阶段性成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通过项目(课题)下达单位验收,或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认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独撰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当年度JCR分区2区以上国际顶级期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或在当年度JCR分区3区以上国际顶级期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3篇以上。
5.在工程技术领域从事相关工程技术工作的高技能人才,获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兴滇人才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人员在履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一年半、两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半年、一年、两年、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其他政务处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四)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处罚)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五)在职称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学术、业绩、经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撤销通过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取得现从事工程技术专业工作相关职业资格的,可按照国家和我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相关衔接对应关系,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下一级职称。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本《评审条件》要求的学历条件是指申报人员应具备相应层次的能源工程技术或相关相近专业学历,或具备非能源工程技术或相关相近专业学历,但在其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中,具备能源工程技术或相关相近专业学历,具体由能源工程领域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不符合专业学历要求人员申报评审能源工程技术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国家统一招录的本专业在职学历教育学习时间满1年以上,且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关科目考试成绩合格2门以上。
2.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二)本《评审条件》要求的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要求为从事能源工程技术或相关相近专业工作,具体专业范围由能源工程领域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三)本《评审条件》适用的专业范围,根据我省能源工程相关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本《评审条件》所要求的业绩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对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或指导作用。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以获奖证书为准)。业绩成果应为在获得低一级职称,准备申报下一级职称的时间内取得。涉及到的业绩成果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执行。
(五)本《评审条件》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需为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或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核心期刊是指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等收录的期刊。JCR分区是指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期刊分区。
(六)本《评审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数。
(七)本《评审条件》所涉及奖项,按照国家、我省现行相关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0年12月9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