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
根据工作安排,2022年度律师、公证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拟于2022年9月份进行,现将申报评审条件、政策及继续教育要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评审条件和相关政策
(一)申报律师、公证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申报律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2006 年修订的《泰州市 律师专业三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及附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公证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江苏省公证员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报律师、公证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申报律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有关学习、资历要求按以下口径 执行: 1.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2.取得律师资格;3.本科学历, 见习一年期满;大专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并在本岗位工作两年。
申报公证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江苏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资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要求
1.申报人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
2.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荣誉称号、表彰奖励)证书和论文、著作,需与申报人自身专业理论或实务相关,否则不予认定。 在报送业绩成果材料时需同步提供相应省、设区市相关行业协会 提供的认定文书及相关材料。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精神,职称外语和计 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仅作为评审时的 参考因素,申报时可不提交相应材料。
其他相关职称系列转评律师、公证员职称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律师、公证员资格;②具有相应系列同职务层次的职称;③原工作单位已离职,专职从事律师或公证员一年以上。转评后工作满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四)关于申报所提交的业务卷宗要求
申报律师职称评审人员需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工作能力的刑事、民事、经济、法律顾问业务卷宗各1份,也可根据自身从业情况择优提交某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卷宗3份和法律顾问律师卷宗1份。申报公证员职称评审人员需提交国内民事、经济、涉外民事、经济等业务卷宗各1份,或根据自身从业情况择优提交不同类型的公证业务卷宗4份。
关于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员应符合继续教育相关要求,在完成本系统(单位) 组织的专业科目学习任务的同时,继续教育要达到《关于开展 2022 年度市直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申报审验工作的通知》(泰职办〔2022〕2 号)所规定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