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关于规范本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1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2年度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程系列中级职称申报条件和要求通知如下:
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无尚在有效期中的行政处罚。
(二)申报范围
1、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岗位),拟聘任工程师职务(岗位),至申报截止当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2、下列情况者不在申报范围内
(1)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2)上一年度参加本市中级职称评审未获通过者(其后有重大业绩者除外)。
(三)学历、资历条件
1、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2、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3、对从高技能岗位转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按沪人社专〔2021〕312号文件规定执行。
4、对于先评聘助理工程师职务,后取得相关专业在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在取得在职学历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方可按在职学历计算资历年限。
5、任职资历自按规定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起算,计算到2022年6月30日。受聘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需提交单位出具的聘任证明文件,或提供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以示证明(可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办事-表格下载-人事人才栏目下载)。
(四)工作业绩和专业能力要求
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以下能力之一的:
1、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2、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3、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4、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
5、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6、技能人才评审重点: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着重考察技能技艺、工作实绩、生产效率、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
(五)论文、论著和技术总结要求
提交在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撰写的,与本人工作、专业内容密切相关的论文、论著或技术总结1篇(含)以上。论文、论著或技术总结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以主要作者身份撰写、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以书刊号为准)的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
2、以主要作者身份撰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学术论著(不含编著、教材)。
3、结合本人在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承担的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工作,独立撰写技术总结。技术总结应阐明项目水平,并写明本人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岗位职责、专业技术能力、创造性的作用贡献以及解决的技术难题。技术总结须同时提供由单位审核并出具申报人独立撰写的证明,同行专家(2人及以上)出具的书面评价推荐意见,申报人主持或为主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
如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论著或技术总结为1篇以上,须确定其中1篇作为主审论文。若以外文发表的论文作为主审论文,需同时提供中文译稿,且专家审核时以中文内容为准;非主审的外文论文请提供中文内容概要简介。
大学毕业或学位论文,以及项目(工程)设计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可行性研究、立项申请、结题报告以及项目技术报告、测试报告,产品标准,专利申请报告等不可作为申报论文。
为防止出现学术腐败,中评委将随机抽取一部分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进行重合度检查,若申报人自己已进行过论文的网络“查重”,请将“查重”报告随论文一起提交。
除论著仅需上传封面、目录及封底外(PDF格式,打包成一个文件作为论文附件上传),提交论文及技术总结的,需上传封面、目录、内容(PDF格式),以及所有论文的WORD版本,并确保与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完全相同。凡未按要求上传论文材料的,中评委不予受理。
(六)单位考核和公示要求
1、申报人近3年业绩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由所在单位提供)。
2、为确保职称申报程序公正,要求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出的职称申报情况予以在一定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要求,需完成公需、专业必修课不少于105学时(45+60),因受疫情影响,申报时未达到规定学时的,可以“先参评后补训”,具体如下:
1、公需科目:需完成必修课程不少于45学时(其中面授、直播不少于30学时),累计完成不少于90学时(2017年以后学时可计入)。各公需科目培训课程安排和报名事宜,请登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https://www.sacee.org.cn)查询《2022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实施计划》。
2、专业科目:需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60学时,各类课程安排和报名事宜,请查询“上海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培训中心”网站(www.sbqtt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