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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工程师职称人才补贴政策

  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政府培训补贴政策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培养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市政府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5〕339号)、《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7〕342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高技能人才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锡人社发〔2018〕2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补贴项目

  本办法的培训补贴项目是指围绕年度发布的“无锡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目录"(以下简称“培训指导目录")和“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培训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以下简称“紧缺工种目录")开展的高技能人才社会化培训(含紧缺职业工种和一般职业工种,下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大学生高技能人才培训。对参加上述培训项目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下同)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补助)。

  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组织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项目,补贴等级可扩大至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

  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培训项目,不受上述两个目录的限制。

  二、补贴对象及条件

  1.高技能人才社会化培训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在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失业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以及其他未就业劳动者,参加由本市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高技能人才社会化培训项目,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在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需在锡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含建筑企业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下同),申领补贴时具有6个月以上(含)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2.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本市企业生产一线岗位职工参加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组织开展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项目,申领补贴时取得初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有6个月以上(含)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

  3.大学生高技能人才培训

  (1)在锡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结合本专业学制培养方向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

  (2)公共实训基地通过“引才+实训"模式吸引外地高职院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在锡实训,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锡就业的。

  三、补贴标准

  1.职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高级工(三级)2000元,技师(二级)2500元,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另外,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项目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1000元,中级工(四级)1500元。

  2.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标准:对纳入市紧缺工种目录且补贴对象为企业职工的,补贴标准上浮30%。根据省、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项目,不受年度公布的紧缺职业(工种)限制,均享受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标准。

  3.在锡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参加大学生高技能人才培训,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外地高职院校毕业学年在校生通过“引才+实训"模式在锡实训,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锡就业的,补贴标准均按2000元执行。

  4.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培训补贴标准根据《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比照同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补贴标准执行。专项能力证书的培训补贴标准,待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上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已含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再另行支付。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应于获证后12个月内申报。

  四、补贴方式

  (一)培训补贴按照“谁出资、补贴谁,先垫付、后补贴"的原则,实行“直补劳动者个人、直补企业、直补培训机构"相结合的方式。对个人出资的,直补个人;对企业或培训机构垫资的,直补企业或培训机构;对自主实施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直补企业;对委托培训机构实施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直补培训机构。

  (二)对个人出资参加高技能人才社会化培训并符合培训补贴规定的,可按规定由个人申领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或失业保险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对企业或培训机构出资开展培训的,原则上由企业或培训机构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个人不得重复申领。

  五、建立资金共担机制

  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资金实行市、区两级分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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