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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 教学能力考核实施要求

扬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 教学能力考核实施要求

  第一条总体目标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突出课堂教学能力在教 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核心地位,客观反映申报人员的基本能 力素质,有效促进教师教学业务能力提升,结合实际提出本实施要求。

  第二条 考核范围

  当年申报高级教师、高级讲师职称的全体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以常态课或微型课的形式,考核申报人员教学目标设定、 教学内容把握、教学流程设计、教学基本功呈现等课堂教学实际能力。

  第四条考核组织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人员考核工作,功 能区如不具备组织考核条件,可委托其他县(市、区)开展工作。考核工作应坚持同行专家评议原则,一般按普通教师和乡 村定向评价教师不同类型分别进行考核。考核过程要周密组织, 严格纪律,坚决杜绝"人情分"、"关系分".

  第五条 考核等级

  教学能力考核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分以上)、 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申报对象 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比例不得超过90%。下列情形可免教学 能力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级:

  (一)任现职以来,取得"高中教育先进个人"称号或作为备课主任,带领本备课组获得"全市高中教育先进集体"称号;

  (二)申报高级职称,任现职以来,获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本学科优质课现场竞赛设区市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三)当年参加市级骨干称号申报,课堂教学能力考核评为优秀。

  第六条 结果运用

  教学能力考核结果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如实记录在个人 《申报人员情况简表》相应栏目。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向评审 委员会推荐申报。考核为合格等级的,各评审委员会须对其申 报材料重点审核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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