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推进我省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印发的《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2﹞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等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加强职称评审规范管理,通知如下。
加强职称评审规范管理
(一)规范评审办法程序。职称评审工作是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领域。各设区市要不断完善职称评审办法,规范评审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广泛宣传解读政策文件,让全体教师了解职称评审的标准和要求,向内对标找差,明确努力方向,向外参与监督,积极合理建议。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把好申报对象关,确保评审之前文件公开、条件公开,各环节预留充足时间;评审过程科学有序、公平公正;评审结果及时公开、令人信服。积极化解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认真及时核查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规范职称初定政策,2022年及以后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和大专毕业生,入职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硕士研究生初定二级教师、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一级教师;大专毕业生在教学岗位见习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初定三级教师、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二级教师。各设区市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文件、操作方案等应于评审前报省人社厅、教育厅备案。
(二)加强材料审核把关。正高级职称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须各负其责、逐一审核,确保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填写规范、信息完整、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因申报材料信息疏漏、错误等问题影响到参加评审的,由申报人员和申报单位自行负责,各设区市统一在线提交后不再接受个人或学校(单位)补充材料,逾期未报的视同放弃本次评审。对材料缺漏、拖延等情况比较严重或因推荐人选失当造成名额浪费的设区市,核减下一年度正高级职称人数指标。
(三)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凡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发现师德师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问题,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处分处理,取消职称评审相关资格后,从次年开始两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已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酌情追究申报单位、推荐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四)落实评审结果报备。2022年度各设区市中小学、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按“乡村定向教师”评定人员须备注)。全省中小学、中职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结果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联系电话:025-83335668、83335132,邮箱:jsjyjiaoshichu01@163.com,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邮编:21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