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2〕24号)和《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常人社职〔202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乡村教师
乡村教师,是指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学一线任教的在职在岗教师。
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2号)文件,加大对乡村教师职称政策倾斜力度,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且申报当年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5年以上,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可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2)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可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3)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且具有大专学历,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4)对获得县级以上政府综合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综合性表彰或师德方面表彰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5)对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书育人成绩突出,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表彰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6)对兼任多门学科或转任其他学科的小学教师,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教师资格任教学科交叉认可,所有兼任学科或转任学科同等互认、业绩同等考量。
(7)乡村教师教学工作要求中的公开课不分层级,不分校内外,同等对待。
(8)乡村教师教科研工作要求中对论文只做参考条件,不作硬性要求。
(9)在乡村学校取得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应限定在乡村学校聘任。由乡村学校教师岗位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评聘不满5年的,应重新评聘。乡村教师高级职称聘用,单位有相应岗位空缺的,按照规定组织聘用;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分别按人社部门核准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20%超岗位评聘。
(10)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30年,且申报当年年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二级教师,任现职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直接认定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将取得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原聘岗位调整设置为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并安排聘用,该人员退出后该岗位再行调整复原。
各地、各校按照教师申报情况分类标注普通教师和乡村教师。评审结果公布将区分乡村教师职称和普通中小学教师职称,并在乡村教师的职称证书上作标记。乡村教师申报时可选择按普通教师或乡村教师其中一种类别进行申报评审。
符合乡村教师申报评审条件的教师,若选择按照乡村教师类别申报评审的,将按照苏人社发〔2016〕202号文件要求进行政策倾斜,并且享受“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分别按人社部门核准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20%超岗位评聘”的规定。评审通过后,将受到“由乡村学校教师岗位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评聘不满5年,应重新评聘”的规定限制。
符合乡村教师申报评审条件的教师,若选择按照普通教师类别申报评审的,将按照普通教师评审条件执行,且不享受苏人社发〔2016〕202号文件关于“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分别按人社部门核准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20%超岗位评聘”的规定。评审通过后,不受“由乡村学校教师岗位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评聘不满5年,应重新评聘”的规定限制。
各辖市、区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学校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乡镇区划调整等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合理界定本地区乡村学校范围,每两年对乡村学校清单目录核查更新一次。
关于特殊教育教师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需提交一学年的教育教学活动方案。从事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教师,需提交一学年康复训练方案及训练记录。从事巡回指导等工作的教师,需提交开展教育咨询、送教上门、指导随班就读等工作一学年的材料。其他方面的要求按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执行,在公开课、评优课层次、论文要求方面适当放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