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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常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有关问题说明

  根据《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2〕24号)和《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常人社职〔202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有关问题说明

  1.关于推荐申报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申报工作的管理,要按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含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和岗位设置的实际状况,严格按照教师个人申报、单位在推荐名额内推选的方式择优推荐教师参加评审。

  学校推荐名额的算法为:专技岗的各级核准岗位数×推荐系数。具体要求为:

  (1)推荐申报一级教师

  ①幼儿园:专技岗初级核准岗位数×3%;

  ②小学:专技岗初级核准岗位数×3%;

  ③初中:专技岗初级核准岗位数×6%;

  ④高中:专技岗初级核准岗位数×9%。

  (2)推荐申报高级教师

  ①幼儿园:专技岗中级核准岗位数×2%;

  ②小学:专技岗中级核准岗位数×2%;

  ③初中:专技岗中级核准岗位数×3%;

  ④高中:专技岗中级核准岗位数×5%。

  专技岗空岗数较多的学校,推荐名额的算法为:

  ①推荐申报一级教师人数不大于专技岗中级空岗数×30%。

  ②推荐申报高级教师人数不大于专技岗高级空岗数×30%;

  各校按以上两种推荐算法,取推荐名额多的为最终推荐名额数。符合初定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应报尽报,不占学校推荐申报名额。

  存在备案制(聘用制)教师的学校,在根据规定算法核算推荐名额的基础上,可根据相关教师的申报级别,另增加1个名额。备案制(聘用制)教师与在编教师一并计数,须统一经校内推荐。

  未实行岗位设置的学校,推荐名额的算法为:专任教师数×推荐系数,具体要求为:

  ①推荐申报一级教师人数不大于专任教师数×4%。

  ②推荐申报高级教师人数不大于专任教师数×2%;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精神,我市一体化办学教育集团核心学校推荐名额可按以上方式测算名额的基础上再增加50%推荐名额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在不高于本文件规定的推荐系数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本地推荐系数,各学段的推荐名额不能互相借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先审核学校的推荐名额,各校再进行择优推荐,确定推荐名额时,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若小于1,则视为1。在乡村中小学、幼儿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申报一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且申报当年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教科研训部门职称申报可不受比例限制。

  校内兼任管理工作的“双肩挑”申报人员与专任教师申报人员一并计数,受推荐名额限制。

  2.关于优先推荐

  对长期担任班主任和德育教育工作,实绩突出,多次获得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称号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对近五年教学工作量多以及在参加课后服务等方面变现突出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义务教育学校人员申报高一级教师职称时,有交流任教或支教援建经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3.关于教师校际流动要求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义务教育学校申报人员在申报高级职称时,城区学校申报人员在申报前的6年内须有2年以上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交流轮岗经历或者交流任教经历,乡村学校申报人员在申报前的6年内须有2年以上交流轮岗经历。以上人员需提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证明(附件11),交流经历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各地各校不得推荐无以上交流经历的人员参评。

  自2023年起,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义务教育学校申报人员在申报高级职称时,城区学校申报人员在任现职期间须有2年以上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交流轮岗经历或者交流任教经历,乡村学校申报人员在任现职期间须有2年以上交流轮岗经历。

  4.关于有效学历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党校进修或函授学历证书,不能用于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2002年起获得电大、夜大、函授、自考、网络教育等非全日制学历的申报人员,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5.关于申报学科

  (1)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科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道德与法治、政治、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劳动技术、通用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学科。

  仅限专职小学科学教师可以申报劳动技术学科。

  (2)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科为:学前教育。

  6.关于“双肩挑”申报人员工作量

  “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

  中小学正校级人员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节;副校级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50节;中层管理人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0节。

  幼儿园园长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五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0节;副园长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且听课不少于120节;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凡不足普通教师课时量的“双肩挑”人员须提供《近五年学校“双肩挑”人员听课情况汇总一览表》(详见附件12)。

  7.关于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一致性

  取消参加职称评审人员所学专业、教师资格证学科和所教学科等一致的要求,但教师资格证任教学段不低于职称申报学段(幼儿园教师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8.关于发表论文的刊物、专著等出版物的要求

  (1)刊物应为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等部门审批的国内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和学报,可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查询到“国内统一刊号”。市级以上报纸的教育版也被认可。

  (2)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物和省级以上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

  (3)核心期刊一般是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

  (4)凡在各种“增刊”“特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及复习资料、辅导材料、试题集等性质的出版物,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5)专著或教材是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且以在专著或教材上署名为准。

  9.关于公开课、示范课

  公开课、示范课是指纳入教研室等部门、名师工作室和学校开课计划的教研活动,级别以活动主办单位级别为准,必须有活动的计划、安排、教案和听课评价表等原始材料。

  同一法人的不同校区间的公开课视作校级公开课。

  校际间公开课、示范课须由不同法人的2所以上学校联合实施。

  幼儿园的公开活动(游戏)和示范活动(游戏)视为公开课、示范课。

  10.关于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已经取得二级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如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或主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适当兼任其他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申报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每周除担任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包括活动课程)外,还要从事6小时以上的个别咨询或团体心理辅导,并提交工作记录。其他方面的要求按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执行。

  11.关于兼职从事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工作的教师申报高级教师

  兼职从事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工作的教师,应按所教学科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兼做少先队工作方面所获奖励与其它学科同组奖励同等对待。在市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类或少先队活动类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工作方面的论文可视作1篇专业论文,且仅限1篇。

  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称号的教师,可申报品德政治(少先队活动)学科,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少先队工作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研究论文需5篇以上。

  12.关于评审材料不规范或缺失

  评审材料须经校内三级审核,理应齐全且可打开。若出现没有按要求填写信息(包括校内审核信息),或没按要求准备职评材料,或漏传材料,或上传的材料无法打开等情况,评审委员会不通知申报人员补传或重传。申报人员因上述情况没有通过评审,责任由所在单位和本人承担,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3.关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要求

  根据《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要求,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确定为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14.关于乡村教师

  乡村教师,是指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学一线任教的在职在岗教师。

  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2号)文件,加大对乡村教师职称政策倾斜力度,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且申报当年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5年以上,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可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2)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可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3)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且具有大专学历,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4)对获得县级以上政府综合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综合性表彰或师德方面表彰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5)对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书育人成绩突出,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表彰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6)对兼任多门学科或转任其他学科的小学教师,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教师资格任教学科交叉认可,所有兼任学科或转任学科同等互认、业绩同等考量。

  (7)乡村教师教学工作要求中的公开课不分层级,不分校内外,同等对待。

  (8)乡村教师教科研工作要求中对论文只做参考条件,不作硬性要求。

  (9)在乡村学校取得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应限定在乡村学校聘任。由乡村学校教师岗位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评聘不满5年的,应重新评聘。乡村教师高级职称聘用,单位有相应岗位空缺的,按照规定组织聘用;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分别按人社部门核准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20%超岗位评聘。

  (10)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30年,且申报当年年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二级教师,任现职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直接认定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将取得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原聘岗位调整设置为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并安排聘用,该人员退出后该岗位再行调整复原。

  各地、各校按照教师申报情况分类标注普通教师和乡村教师。评审结果公布将区分乡村教师职称和普通中小学教师职称,并在乡村教师的职称证书上作标记。乡村教师申报时可选择按普通教师或乡村教师其中一种类别进行申报评审。

  符合乡村教师申报评审条件的教师,若选择按照乡村教师类别申报评审的,将按照苏人社发〔2016〕202号文件要求进行政策倾斜,并且享受“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分别按人社部门核准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20%超岗位评聘”的规定。评审通过后,将受到“由乡村学校教师岗位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评聘不满5年,应重新评聘”的规定限制。

  符合乡村教师申报评审条件的教师,若选择按照普通教师类别申报评审的,将按照普通教师评审条件执行,且不享受苏人社发〔2016〕202号文件关于“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分别按人社部门核准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20%超岗位评聘”的规定。评审通过后,不受“由乡村学校教师岗位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评聘不满5年,应重新评聘”的规定限制。

  各辖市、区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学校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乡镇区划调整等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合理界定本地区乡村学校范围,每两年对乡村学校清单目录核查更新一次。

  15.关于特殊教育教师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需提交一学年的教育教学活动方案。从事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教师,需提交一学年康复训练方案及训练记录。从事巡回指导等工作的教师,需提交开展教育咨询、送教上门、指导随班就读等工作一学年的材料。其他方面的要求按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执行,在公开课、评优课层次、论文要求方面适当放宽要求。

  16.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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